林芝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通告
林芝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通告
(略) 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通告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 (略) 政府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主体
(略) 政府国资委。
三、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894-*
(略) :http://**
地址及联系部门: (略) 巴宜区广福大道69号, (略) 政府国资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当面递交、邮寄、网站等方式向我委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我委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的,我委予以尊重。我委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四、投诉举报处理
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投诉举报线索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实名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略) 政府国资委
2024年9月11日
(略) 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通告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 (略) 政府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主体
(略) 政府国资委。
三、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894-*
(略) :http://**
地址及联系部门: (略) 巴宜区广福大道69号, (略) 政府国资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当面递交、邮寄、网站等方式向我委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我委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的,我委予以尊重。我委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四、投诉举报处理
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投诉举报线索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实名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略) 政府国资委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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