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平财采投处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哈平财采投处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ALZB[GK]*
二、项目名称:丰林县五营镇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超低排放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黑龙 (略) 香坊区
被投诉人:黑 (略)
地址:黑龙 (略) 道外区红旗小区68栋11单元 (略)
被投诉人:丰林县供热服务中心
地址:黑 (略) 丰林县农林街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丰林县五营镇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超低排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LZB[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复。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参数中,存在大量的固定数值的参数,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
二、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经论证,采购文件参数经专业部门设计、组织过重大需求论证,参数尺寸数值是根据采购人现场情况及采购需求进行定制的,采购人采购的设备为定制生产,符合采购人需求,该事项不适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第七条内容。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丰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丰林县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14 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ALZB[GK]*
二、项目名称:丰林县五营镇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超低排放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 (略)
地址:黑龙 (略) 香坊区
被投诉人:黑 (略)
地址:黑龙 (略) 道外区红旗小区68栋11单元 (略)
被投诉人:丰林县供热服务中心
地址:黑 (略) 丰林县农林街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丰林县五营镇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超低排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LZB[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复。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参数中,存在大量的固定数值的参数,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
二、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经论证,采购文件参数经专业部门设计、组织过重大需求论证,参数尺寸数值是根据采购人现场情况及采购需求进行定制的,采购人采购的设备为定制生产,符合采购人需求,该事项不适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第七条内容。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丰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丰林县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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