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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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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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4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08:20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对位 (略) (略) 场鱼摊位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有1批次小黑鲳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王梅凤,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小黑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E*A1F*)显示,位 (略) 场的王梅凤鱼摊于2024年6月6日购进的小黑鲳,经抽样检验,样品小黑鲳中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小黑鲳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小黑鲳。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小黑鲳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黑鲳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摊位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小黑鲳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黑鲳的行为,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角整(¥243.6)。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仟零点击查看>>元*角整(¥1043.6)。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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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4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08:20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王梅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黑鲳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对位 (略) (略) 场鱼摊位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有1批次小黑鲳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王梅凤,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小黑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E*A1F*)显示,位 (略) 场的王梅凤鱼摊于2024年6月6日购进的小黑鲳,经抽样检验,样品小黑鲳中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小黑鲳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小黑鲳。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7月2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小黑鲳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黑鲳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摊位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小黑鲳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黑鲳的行为,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角整(¥243.6)。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仟零点击查看>>元*角整(¥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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