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区将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方式,我局特 (略) 市中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章程;
3.预先核名通知书(登记部门出具);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5.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证明材料(单位举办须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举办须出具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须出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证机构认证的联合出资办学协议书);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教师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8.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9.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10.《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11.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监管,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核查履诺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15天内整改(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查结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名称、地址、工种、等级、校长)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名称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新校名的预核名通知书;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负责人(法人)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提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
(4)变更前、后学校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办学地址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承诺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
(4)变更工种对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明;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校长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校长任职资质证明材料;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监管,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核查履诺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15天内整改(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查结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包含如何安置在校培训学员、退还已缴费未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结清教职员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注销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在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履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信誉体系诚信黑名单。?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告知承诺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校址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样本)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区将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方式,我局特 (略) 市中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章程;
3.预先核名通知书(登记部门出具);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5.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证明材料(单位举办须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举办须出具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须出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证机构认证的联合出资办学协议书);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教师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8.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9.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10.《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分立、合并增加该项资料);
11.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监管,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核查履诺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15天内整改(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查结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名称、地址、工种、等级、校长)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名称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新校名的预核名通知书;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负责人(法人)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提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
(4)变更前、后学校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办学地址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承诺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
(4)变更工种对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明;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校长
(1)申请报告(附申请单位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校长任职资质证明材料;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监管,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核查履诺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15天内整改(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查结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等规定的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
?5.《 (略) 中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略) 市中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内市区推进协调组发〔2021〕19号)。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包含如何安置在校培训学员、退还已缴费未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结清教职员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5.承诺书;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 (略) 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告知。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注销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在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把许可信息 (略)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履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信誉体系诚信黑名单。?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告知承诺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校址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样本)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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