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县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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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县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

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同意调整县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

事项的复函

盐编办函〔2024〕29号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盐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的申请》(盐应急函〔2024〕5号)收悉,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法〔2020〕82号)《凉山州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实施方案》(凉府办函〔2021〕69号)有关规定,经商县司法局,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依法新增“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3项。

二、同意取消“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19项。

三、同意变更“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2项。

请你局及时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通 (略) 、本 (略) 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特此复函。

附件:盐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目录

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附件

盐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直部门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2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政处罚


3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5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行政处罚


取消







6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7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取消







8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行政处罚


取消







9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


取消







11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2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3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政处罚


取消







1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 (略) 供电系统的行政处罚


取消







15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行政处罚


取消







16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政处罚


取消







17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取消







18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19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20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取消







21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


取消







22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


取消







23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2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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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县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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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编办函〔2024〕29号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盐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的申请》(盐应急函〔2024〕5号)收悉,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法〔2020〕82号)《凉山州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实施方案》(凉府办函〔2021〕69号)有关规定,经商县司法局,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依法新增“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3项。

二、同意取消“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19项。

三、同意变更“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2项。

请你局及时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通 (略) 、本 (略) 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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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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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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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2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政处罚


3

县应急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5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行政处罚


取消







6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7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取消







8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行政处罚


取消







9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


取消







11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2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3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政处罚


取消







1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 (略) 供电系统的行政处罚


取消







15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行政处罚


取消







16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政处罚


取消







17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取消







18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19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取消







20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取消







21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


取消







22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


取消







23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24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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