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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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厂通路南侧、中轴路东侧,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6.*,北纬39.*。总占地面积74438.00m2(约合111.657亩)。地块四至:东至政府储备地,西至政府储备地、谢疃村、大厂回族自治县 (略) 、邵府村,南至邵府村、政府储备地,北至邵府村、谢疃村、政府储备地。拟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根据GB36600-2018,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略) “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廊环办[2019]182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廊环字[2020]236号、《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廊土治领办〔2022〕3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按照规定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于2024年4月受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定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符合相应环境质量要求,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我公司于2024年5月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搜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对收集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可知:

①调查地块现状为荒地及农用地,地块东北部主要种植树木及玉米,西北部为荒地,杂草丛生,有少量堆土(堆土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在区域内呈土堆状分布,未完全覆盖整个区域,堆土高度约1~3米,方量约1.2万立方米)。地块东南部种植树木,西南部存在大量堆土(中部区域堆土面积约1.8万平方米,高度约5~6米,平铺于覆盖区域,总方量10.8万立方米,西部区域堆土面积约0.6万平方米,高度约1米,平铺于覆盖区域,总方量0.6万立方米),地块内堆土全部来自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域内的华夏地产孔雀城项目,是建设住宅小区的挖槽土,所涉及区域在建设成为住宅小区之前为农用地或者村庄,没有过工业生产活动,不涉及污染土壤堆放,故堆土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建议对地块内堆土样品进行验证性采样,因为南部区域堆土高度高,方量大,因此将南部区域列为重点关注区域。

②调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地块北部及东部2014至今种植玉米和小麦,2016年至今种植树木。调查地块在1985-2011年为砖厂,2011年后成为荒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生产企业,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踏勘过程中未发现异味、土壤颜色异常等异常现象,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通过对调查地块现状和历史的综合分析,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特征污染物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多环芳烃、汞、砷。

③地块周边1km的范围内可能存在交叉污染的地块主要包括春*智能无人装备主题公园、变电站、幸福大厂影视创意产业园、大厂高铁站、建筑垃圾。经分析,除建筑垃圾外其它地块不易对调查地块产生交叉污染。调查地块南侧紧邻地块在2017~2019年堆放建筑垃圾,现存建筑垃圾面积约2.2万平方米,高度约9米,总方量约20万立方米。建筑垃圾全部来自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域内的华夏孔雀城项目,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混凝土养护膜,主要是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角料,不涉及危险废弃物堆放,不涉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生物、化学物质,踏勘过程中无异味,人员访谈可知建筑垃圾堆存过程中不涉及拆迁活动,不涉及生活垃圾,因此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因为建筑垃圾位于调查地块的地下水上游位置,因此建议在建筑垃圾旁布设水土复合采样孔,进行验证性采样。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周边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该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验证性调查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环境污染以及污染程度等情况。

我公司野外项目组于2024年7月1日至10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共布设原状样采样点位16个,其中土壤采样点位11个,孔深4.5~7.0m,水土复合点位5个(含背景点),孔深12.0~18.0 m;布设堆土采样点13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08组(包括原状样74组,原状样平行样9组;堆土样22组,堆土平行样3组),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要求的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45项、pH及特征污染物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多环芳烃8项(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共60项;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含平行样1组),检测项目包括pH、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多环芳烃16项(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苊烯(二氢苊)、苊、芴、菲、蒽、荧蒽、芘、?),共53项。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本报告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进行评价(8种多环芳烃选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进行评价),根据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多环芳烃选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等8项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外,其余指标均未超标。结合区域水文地质资料,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超标主要可能与区域地质背景有关,不是调查地块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因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包括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3种途径,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项目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不属于易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根据人员访谈可知,该区域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进行开发利用,缺少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氨氮属于易挥发的气态污染物,可能通过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两种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得出氨氮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且浅层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人体健康风险控制值远超过本地块氨氮检出最大值。因此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且浅层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本地块地下水氨氮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厂通路南侧、中轴路东侧,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6.*,北纬39.*。总占地面积74438.00m2(约合111.657亩)。地块四至:东至政府储备地,西至政府储备地、谢疃村、大厂回族自治县 (略) 、邵府村,南至邵府村、政府储备地,北至邵府村、谢疃村、政府储备地。拟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根据GB36600-2018,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略) “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廊环办[2019]182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廊环字[2020]236号、《 (略)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廊土治领办〔2022〕3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按照规定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于2024年4月受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大厂回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定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符合相应环境质量要求,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我公司于2024年5月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搜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对收集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可知:

①调查地块现状为荒地及农用地,地块东北部主要种植树木及玉米,西北部为荒地,杂草丛生,有少量堆土(堆土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在区域内呈土堆状分布,未完全覆盖整个区域,堆土高度约1~3米,方量约1.2万立方米)。地块东南部种植树木,西南部存在大量堆土(中部区域堆土面积约1.8万平方米,高度约5~6米,平铺于覆盖区域,总方量10.8万立方米,西部区域堆土面积约0.6万平方米,高度约1米,平铺于覆盖区域,总方量0.6万立方米),地块内堆土全部来自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域内的华夏地产孔雀城项目,是建设住宅小区的挖槽土,所涉及区域在建设成为住宅小区之前为农用地或者村庄,没有过工业生产活动,不涉及污染土壤堆放,故堆土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建议对地块内堆土样品进行验证性采样,因为南部区域堆土高度高,方量大,因此将南部区域列为重点关注区域。

②调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地块北部及东部2014至今种植玉米和小麦,2016年至今种植树木。调查地块在1985-2011年为砖厂,2011年后成为荒地。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生产企业,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踏勘过程中未发现异味、土壤颜色异常等异常现象,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通过对调查地块现状和历史的综合分析,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特征污染物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多环芳烃、汞、砷。

③地块周边1km的范围内可能存在交叉污染的地块主要包括春*智能无人装备主题公园、变电站、幸福大厂影视创意产业园、大厂高铁站、建筑垃圾。经分析,除建筑垃圾外其它地块不易对调查地块产生交叉污染。调查地块南侧紧邻地块在2017~2019年堆放建筑垃圾,现存建筑垃圾面积约2.2万平方米,高度约9米,总方量约20万立方米。建筑垃圾全部来自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域内的华夏孔雀城项目,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混凝土养护膜,主要是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角料,不涉及危险废弃物堆放,不涉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生物、化学物质,踏勘过程中无异味,人员访谈可知建筑垃圾堆存过程中不涉及拆迁活动,不涉及生活垃圾,因此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因为建筑垃圾位于调查地块的地下水上游位置,因此建议在建筑垃圾旁布设水土复合采样孔,进行验证性采样。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周边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该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验证性调查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环境污染以及污染程度等情况。

我公司野外项目组于2024年7月1日至10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共布设原状样采样点位16个,其中土壤采样点位11个,孔深4.5~7.0m,水土复合点位5个(含背景点),孔深12.0~18.0 m;布设堆土采样点13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08组(包括原状样74组,原状样平行样9组;堆土样22组,堆土平行样3组),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要求的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45项、pH及特征污染物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多环芳烃8项(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共60项;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含平行样1组),检测项目包括pH、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多环芳烃16项(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苊烯(二氢苊)、苊、芴、菲、蒽、荧蒽、芘、?),共53项。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本报告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进行评价(8种多环芳烃选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进行评价),根据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多环芳烃选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等8项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外,其余指标均未超标。结合区域水文地质资料,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氨氮、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超标主要可能与区域地质背景有关,不是调查地块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因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包括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3种途径,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项目锰、氟化物、砷、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不属于易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根据人员访谈可知,该区域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进行开发利用,缺少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氨氮属于易挥发的气态污染物,可能通过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两种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得出氨氮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且浅层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人体健康风险控制值远超过本地块氨氮检出最大值。因此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且浅层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本地块地下水氨氮风险可接受,无需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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