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医学中心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245号
对老年医学中心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4〕245号
桂政采函〔2024〕245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鑫宏 (略)
地 址: (略) 西乡塘区永宁村*坡7队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旭
委托代理人:刘芯宇
本中心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老年医学中心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6项: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产品性能分”中*醛释放量的评审标准未考虑执行GB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情况,办公桌类或折叠桌类检测报告也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1)产品性能分”中办公椅类的检测报告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同一类产品采用不同检测依据和检测内容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1)产品性能分”中的柜子类、双层床类的检测报告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指向特定产品特定厂家,指定特定标准的检测报告,*醛释放量的评审标准未考虑执行GB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情况;“(3)信誉分”的内容要求不合理,“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无国家统一标准,根本无权威性统一性,不应作为评审因素;“(4)项目设计方案分”的内容要求不合理,采购人未组织现场勘查、未提供平面图、未明确哪个吊柜、储物功能柜的设计图纸,无法准确完成设计图效果图。质疑人要求对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1、3、4、5成立,质疑事项2、6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 (略)
2024年9月20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 (略) 。
桂政采函〔2024〕245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鑫宏 (略)
地 址: (略) 西乡塘区永宁村*坡7队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旭
委托代理人:刘芯宇
本中心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老年医学中心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6项: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产品性能分”中*醛释放量的评审标准未考虑执行GB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情况,办公桌类或折叠桌类检测报告也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1)产品性能分”中办公椅类的检测报告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同一类产品采用不同检测依据和检测内容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1)产品性能分”中的柜子类、双层床类的检测报告未给予足够的检测时间,指向特定产品特定厂家,指定特定标准的检测报告,*醛释放量的评审标准未考虑执行GB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情况;“(3)信誉分”的内容要求不合理,“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无国家统一标准,根本无权威性统一性,不应作为评审因素;“(4)项目设计方案分”的内容要求不合理,采购人未组织现场勘查、未提供平面图、未明确哪个吊柜、储物功能柜的设计图纸,无法准确完成设计图效果图。质疑人要求对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1、3、4、5成立,质疑事项2、6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 (略)
2024年9月20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 (略) 。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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