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蜜糖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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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蜜糖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同第三方检 (略) 计量质 (略) 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4-24号的洋浦蜜糖水果店,对其销售的荔枝进行抽样。2024年7月5日,本局收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荔枝的《检验报告》(№:SC*JD1 ),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荔枝的《检验报告》(№:SC*JD1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水果摊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荔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4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 (略) 洋浦经济 (略) 场4-24号从事水果销售。2024年6月5日,当事人从一位姓名叫李元(另案处理)的流动摊贩购进的58斤荔枝,进货价是7.5元/斤,销售价是15元/斤,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870元,违法所得为8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规定的情形。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同第三方检 (略) 计量质 (略) 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4-24号的洋浦蜜糖水果店,对其销售的荔枝进行抽样。2024年7月5日,本局收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荔枝的《检验报告》(№:SC*JD1 ),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荔枝的《检验报告》(№:SC*JD1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水果摊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荔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4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 (略) 洋浦经济 (略) 场4-24号从事水果销售。2024年6月5日,当事人从一位姓名叫李元(另案处理)的流动摊贩购进的58斤荔枝,进货价是7.5元/斤,销售价是15元/斤,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870元,违法所得为8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已向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规定的情形。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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