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TJ2024第13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停用、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TJ2024第13号

(TJ2024第1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停用或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增城区内李永昌1家使用单位的1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xls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蔡浩坚,联系电话:020-*)


(TJ2024第1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停用或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增城区内李永昌1家使用单位的1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xls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蔡浩坚,联系电话:020-*)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