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实施方案
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此方案,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大联动协调力度,切实维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在全社会树立尊崇英烈、学方米,主要纪念性建筑物包括: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区和塘沽解放纪念馆,1991年7月,被批准列入保护单位,保护级别为县级。
汉沽烈士陵园始建于1956年,占地面积(略).69平方米,主要纪念性建筑物包括:革命烈士纪念碑、杨家泊战斗纪念亭、烈士墓区、国防教育区和革命烈士纪念馆,1990年5月,被批准列入保护单位,保护级别为县级。
三、划定原则
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以占地红线图(宗地图)为基准划定塘沽、汉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四、保护范围
(一)塘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滨海新区 (略) 增1号
占地面积:(略).13平方米
四至范围:东至泰达大 (略) 交汇处, (略) 北,西 (略) 东,北至泰达大街延长线。(详见塘沽烈士陵园宗地图)。
(二)汉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滨海新区汉 (略) 8号
占地面积:(略).69平方米
四至范围:东 (略) , (略) ,西至滨海 (略) 变电站,北 (略) 。(详见汉沽烈士陵园宗地图)。
五、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土地及其内部的纪念设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保护管理
责任单位: (略) 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 (略)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生效日期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略)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此方案,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大联动协调力度,切实维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在全社会树立尊崇英烈、学方米,主要纪念性建筑物包括: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区和塘沽解放纪念馆,1991年7月,被批准列入保护单位,保护级别为县级。
汉沽烈士陵园始建于1956年,占地面积(略).69平方米,主要纪念性建筑物包括:革命烈士纪念碑、杨家泊战斗纪念亭、烈士墓区、国防教育区和革命烈士纪念馆,1990年5月,被批准列入保护单位,保护级别为县级。
三、划定原则
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以占地红线图(宗地图)为基准划定塘沽、汉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四、保护范围
(一)塘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滨海新区 (略) 增1号
占地面积:(略).13平方米
四至范围:东至泰达大 (略) 交汇处, (略) 北,西 (略) 东,北至泰达大街延长线。(详见塘沽烈士陵园宗地图)。
(二)汉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滨海新区汉 (略) 8号
占地面积:(略).69平方米
四至范围:东 (略) , (略) ,西至滨海 (略) 变电站,北 (略) 。(详见汉沽烈士陵园宗地图)。
五、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土地及其内部的纪念设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保护管理
责任单位: (略) 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 (略)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生效日期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略)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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