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略) (略) (略)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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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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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淮安 (略) 、淮安扬 (略) 破产清算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范围 (略) 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 二、 报名方式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选择申报一个案件或同时申报数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有意向者请于2024年10月7日下午1 (略) 提交《破产清算管理方案》(*@*q.com)《破产清算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 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 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参与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人数和常驻人员的人数,分别注明团队成员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4、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5、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6、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有无垫资意愿、垫资额度; 7、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 (略) 、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8、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办公地点。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方案》。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方案》中应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三、选择机构方式 报名机构请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 (略) (略) 诉讼服务中心一楼121室参与随机摇号。委派人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未按时参加随机摇号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的选任。摇号将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破产管理人,再从剩余的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案件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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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淮安 (略) 、淮安扬 (略) 破产清算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范围 (略) 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 二、 报名方式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选择申报一个案件或同时申报数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有意向者请于2024年10月7日下午1 (略) 提交《破产清算管理方案》(*@*q.com)《破产清算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 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 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参与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人数和常驻人员的人数,分别注明团队成员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4、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5、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6、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有无垫资意愿、垫资额度; 7、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 (略) 、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8、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办公地点。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方案》。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方案》中应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三、选择机构方式 报名机构请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 (略) (略) 诉讼服务中心一楼121室参与随机摇号。委派人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未按时参加随机摇号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的选任。摇号将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破产管理人,再从剩余的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机构为案件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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