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品目 | 品牌 | 型号 | 相关服务 | 单价 | 数量 | 数量单位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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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不限品牌 | 上门送货 | ¥ #.0 元 | 1 | 份 | 小计 ¥元 | |
规格参数: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 (略) 域范围内,本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管理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自杀、自残或其在不能辨认、控制自身行为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本保险合同中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新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累计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责任赔偿限额:#;每人每次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元以下案件,依据被保险人与患方调解协商金额为准,经保险人认可后,无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根据原保单约定免赔额,免赔率扣除后进行赔付。 5. (略) (略) 或者医务人员外出诊 (略) 域。 |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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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略) (略)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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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 品牌 | 型号 | 相关服务 | 单价 | 数量 | 数量单位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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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不限品牌 | 上门送货 | ¥ #.0 元 | 1 | 份 | 小计 ¥元 | |
规格参数: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 (略) 域范围内,本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管理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自杀、自残或其在不能辨认、控制自身行为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本保险合同中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新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累计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责任赔偿限额:#;每人每次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元以下案件,依据被保险人与患方调解协商金额为准,经保险人认可后,无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根据原保单约定免赔额,免赔率扣除后进行赔付。 5. (略) (略) 或者医务人员外出诊 (略) 域。 |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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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略) (略)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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