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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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设滇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利益需要,经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管理委员会批准,拟收回(略)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收回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收回国有土地位于滇 (略) (略) 庄稼塘立交旁, (略) , (略) ,西 (略) ,北至高原湖泊国际研究中心。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39.18亩((略).42平方米,2004昆明坐标系);实测面积约39.17亩((略).74平方米,1980西安坐标系)。

二、 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由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略) 与国有土地权利人具体签订收回补偿协议,依法给予补偿。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至昆明滇池旅 (略) (略) 书面反馈。(联系地址: (略) (略) 1389号 (略) 408室;联系电话:(略)、(略);联系人:许女士)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地上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略) 理。

特此公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设滇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利益需要,经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管理委员会批准,拟收回(略)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收回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收回国有土地位于滇 (略) (略) 庄稼塘立交旁, (略) , (略) ,西 (略) ,北至高原湖泊国际研究中心。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39.18亩((略).42平方米,2004昆明坐标系);实测面积约39.17亩((略).74平方米,1980西安坐标系)。

二、 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由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略) 与国有土地权利人具体签订收回补偿协议,依法给予补偿。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至昆明滇池旅 (略) (略) 书面反馈。(联系地址: (略) (略) 1389号 (略) 408室;联系电话:(略)、(略);联系人:许女士)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地上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略) 理。

特此公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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