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和镇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京开地征〔2024〕013号
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和镇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京开地征〔2024〕013号
为实 (略) 瀛海 (略) (略) 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拟征收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7814公顷(11.7210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就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 (略) 瀛海镇(四至范围: (略) 、南至瀛亨街、西至 (略) 、东至 (略) 。)
(二)征收现状
拟征收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林地(非可调整) | 0.2261 | 3.3915 |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0.0003 | 0.004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4652 | 6.9780 |
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 | 0.0898 | 1.3470 |
合计 | 0.7814 | 11.7210 |
瀛海镇人民政府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清登、面积测量、评估及补偿等相关工作。实际 (略) 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全面落实《 (略) 总体规划(2016-2035年)》和《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年)》,依据《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关 (略) 瀛海 (略) (略) 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技管(审)〔2024〕58号)实施本项目。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公告张贴后,由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按照法定程序就征地事宜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形成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征地补偿标准、方式及安置对象、方式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略)元/亩(瀛海镇征地最低保护标准为(略)元/亩),总计人民币293.(略)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略)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293.(略)元。
五、青苗和地上附 (略) 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10月29日止),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对上述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经济技 (略) (略) 15号;邮编:(略);联系电话:(略))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征地补偿和安置 (略) 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为实 (略) 瀛海 (略) (略) 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拟征收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7814公顷(11.7210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就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 (略) 瀛海镇(四至范围: (略) 、南至瀛亨街、西至 (略) 、东至 (略) 。)
(二)征收现状
拟征收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林地(非可调整) | 0.2261 | 3.3915 |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0.0003 | 0.004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4652 | 6.9780 |
交通运输用地( (略) 用地) | 0.0898 | 1.3470 |
合计 | 0.7814 | 11.7210 |
瀛海镇人民政府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清登、面积测量、评估及补偿等相关工作。实际 (略) 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全面落实《 (略) 总体规划(2016-2035年)》和《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2035年)》,依据《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关 (略) 瀛海 (略) (略) 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二期)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技管(审)〔2024〕58号)实施本项目。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公告张贴后,由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按照法定程序就征地事宜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形成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征地补偿标准、方式及安置对象、方式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略)元/亩(瀛海镇征地最低保护标准为(略)元/亩),总计人民币293.(略)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略)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293.(略)元。
五、青苗和地上附 (略) 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2024年10月29日止),瀛海镇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对上述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经济技 (略) (略) 15号;邮编:(略);联系电话:(略))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征地补偿和安置 (略) 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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