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热轧总厂磨削液切削液等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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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铁热轧总厂磨削液切削液等辅助材料

项目名称:广西钢铁热轧总厂磨削液(切削液)等辅助材料
项目编号:GBJ*E
采购部门:机动工程中心
商务咨询:*柯
联系人电话:*
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万元,若我方通知竞价获胜后报价单位无正当理由弃标,不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视为违约,没收报价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2.签订合同前,竞价获胜单位需要缴纳合同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不能转为合同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的也视为违约,没收合同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3.以上报价为不含法定增值税包卸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特殊税率须在报价书中说明);我方有权选择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转账、云信方式支付。 4.供方负责将货物卸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包卸货,卸车费用、运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5.报价保证金和合同保 (略) 帐上,帐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略) 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 开户账号:*1992 款项来源:报价保证金 6.报价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品牌名称,须要列明完整的生产厂全称及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品牌名称全称,以及对应的该品牌的型号规格、执行的标准号、包装净重等信息(特殊物品另附说明)。如不能清晰完整地标明生产厂品牌名称全称和型号规格的,该项物料报价作废。需要提供生产厂商产品授权书及相关资料。 7.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的,按合同或需方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供货单位签订合同采用"五一致"原则,即供货单位、合同签订、发货、结算开票、收款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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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BJ*E
采购部门:机动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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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万元,若我方通知竞价获胜后报价单位无正当理由弃标,不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视为违约,没收报价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2.签订合同前,竞价获胜单位需要缴纳合同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不能转为合同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的也视为违约,没收合同保证金,并且按照《柳钢业务往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供方直接列入黑名单,终止日后业务往来。 3.以上报价为不含法定增值税包卸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特殊税率须在报价书中说明);我方有权选择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转账、云信方式支付。 4.供方负责将货物卸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包卸货,卸车费用、运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5.报价保证金和合同保 (略) 帐上,帐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略) 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 开户账号:*1992 款项来源:报价保证金 6.报价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品牌名称,须要列明完整的生产厂全称及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品牌名称全称,以及对应的该品牌的型号规格、执行的标准号、包装净重等信息(特殊物品另附说明)。如不能清晰完整地标明生产厂品牌名称全称和型号规格的,该项物料报价作废。需要提供生产厂商产品授权书及相关资料。 7.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的,按合同或需方相关规定进行扣罚。供货单位签订合同采用"五一致"原则,即供货单位、合同签订、发货、结算开票、收款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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