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坦洲镇沿河西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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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坦洲镇沿河西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 (略) 坦洲 (略) 105号


  附件: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略) 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6日

附件1

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因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要求,以及《关于〈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中有关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四)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抢种情形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略) 片综合地价10.*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表》确定。

  2. 留用地补偿

  本项目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20.*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按国有出让工业用途实施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138.*元/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被征收村集体在任务时限前交付被征收土地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元/亩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特殊情况或《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本 (略) 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图



  为维护被征收集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径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 (略) 坦洲 (略) 105号


  附件: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略) 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6日

附件1

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因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要求,以及《关于〈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中有关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范围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四)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抢种情形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略) 片综合地价10.*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表》确定。

  2. 留用地补偿

  本项目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20.*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按国有出让工业用途实施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138.*元/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被征收村集体在任务时限前交付被征收土地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元/亩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特殊情况或《 (略) 人民政 (略) 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本 (略) 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坦洲 (略) 道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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