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四川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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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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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公告 (2024)川0704破1号 本院根据四川金和 (略) 的申请,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四川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川0704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力久会计 (略) 担任四川 (略) 管理人。四川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7日前向四川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翠花街光明华都22楼9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10: (略) (略) (略) 三楼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执业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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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公告 (2024)川0704破1号 本院根据四川金和 (略) 的申请,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四川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川0704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力久会计 (略) 担任四川 (略) 管理人。四川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7日前向四川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翠花街光明华都22楼9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10: (略) (略) (略) 三楼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执业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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