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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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略) (略) (略) 罚信息公示(2024109日)

序号 (略) 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略) 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略) (略) 漳州恒利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2024年7月2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 (略) 于开放状态。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1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闽漳环罚〔2024〕267号 2024年10月8日作 (略) 罚决定


附件1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267号

漳州恒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8UH0X9

地址: (略) 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昌 职务:总经理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 (略) 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 (略) 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 (略) 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 (略) 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B.2.2.5.2 显示屏应有显示发动机转速的画面,并提示驾驶员启动发动机,以便操作员安装转速计后,可以直接判断该转速信号正确与否,并加以调整。”技术规范要求;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A3.6 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技术规范要求;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 (略) 于开放状态,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3.5.2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使用一个鼓风机抽吸稀释排气,鼓风机的流量应控制在6~12m3/min,废气收集管的直径为10cm左右,鼓风机的润滑油应该能够承受稀释排气的温度。”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全程你公司总经理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0号], (略) 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 (略) 平和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 (略) 平和 (略) 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为苏U0U**0、闽DVJ**9、闽E10**H、闽ESP**8、闽E5A**7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2024年7 (略) 平 (略) 总经理林盛昌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7.2024年7月 (略) 平和 (略) 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 (略) 提供的闽ESP**8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车辆检测照片、闽D18**3机动 (略) 理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来扩大);

8.202 (略) 提供的闽E5A**7、闽DVJ**9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9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8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5]=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2)/(4×2)]×40%=-0.35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1.4-1)/4]×(0.6-0.35)=*元(点击查看>>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300元,根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 (略) 罚3300元。

最终裁量:*-3300=*元(**万*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11.*元)罚款;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罚款*仟*佰元(3300元);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 (略) 人民币**万*仟*佰元(1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325元)。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略) (略) (略) 罚信息公示(2024109日)

序号 (略) 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略) 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略) (略) 漳州恒利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2024年7月2日,我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 (略) 于开放状态。上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1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闽漳环罚〔2024〕267号 2024年10月8日作 (略) 罚决定


附件1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267号

漳州恒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8UH0X9

地址: (略) 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昌 职务:总经理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 (略) 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 (略) 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 (略) 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 (略) 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0、闽DVJ**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值全程为0,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B.2.2.5.2 显示屏应有显示发动机转速的画面,并提示驾驶员启动发动机,以便操作员安装转速计后,可以直接判断该转速信号正确与否,并加以调整。”技术规范要求;2.闽E10**H、闽ESP**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A3.6 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技术规范要求;3.闽E5A**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 (略) 于开放状态,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D.3.5.2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使用一个鼓风机抽吸稀释排气,鼓风机的流量应控制在6~12m3/min,废气收集管的直径为10cm左右,鼓风机的润滑油应该能够承受稀释排气的温度。”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并对上述车辆各收取65元的机动车检测费。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全程你公司总经理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0号], (略) 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 (略) 平和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 (略) 平和 (略) 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为苏U0U**0、闽DVJ**9、闽E10**H、闽ESP**8、闽E5A**7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2024年7 (略) 平 (略) 总经理林盛昌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7.2024年7月 (略) 平和 (略) 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 (略) 提供的闽ESP**8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车辆检测照片、闽D18**3机动 (略) 理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来扩大);

8.202 (略) 提供的闽E5A**7、闽DVJ**9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9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38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5]=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2)/(4×2)]×40%=-0.35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1.4-1)/4]×(0.6-0.35)=*元(点击查看>>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300元,根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 (略) 罚3300元。

最终裁量:*-3300=*元(**万*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11.*元)罚款;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罚款*仟*佰元(3300元);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 (略) 人民币**万*仟*佰元(1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325元)。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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