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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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的研究及开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完成了鸡新城疫(基因VII型)重组病毒XF株的构建、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QX-RBD蛋白的CHO-IBV-QX-RBD细胞株和G6-RBD蛋白的CHO-IBV-G6-RBD细胞株的构建及鉴定;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WF株的构建及鉴定;

2. 完成了禽流感病毒(H9亚型)和禽腺病毒(I群,4型)生产用毒种的筛选和生物学特性等的研究;

3. 完成了生产用毒株和细胞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4. 完成了各成份效检毒株的筛选、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和效检毒株对鸡的致病性研究;

5. 完成了实验室产品质量研究,包括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与同类疫苗比较的研究。

三、研发工作计划

1. 2024年10月前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和中试产品的生产及检验;

2. 2024年11月前完成并提交该新兽药临床材料;

3. 2026年12月前完成临床试验并提交该疫苗注册材料;

4. 2029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华中农业大学

(1)鸡新城疫(基因7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禽腺病毒检验用毒株的攻毒模型的建立;

(2)检验用毒株的生物学特性研究;

(3)各成份生产毒株和细胞株的传代研究和种子批的建立;

(4)各成份效检毒株的筛选和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

(5)各成份效检毒株对鸡的致病性研究;

(6)实验室试制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

(7)协助合作方完成临床试验;

(8)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合作方

(1)协助华中农业大学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的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

(2)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3)中试产品生产及检验;

(4)负责完成疫苗临床试验,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

(5)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五、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具备 (略) ,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 (略) ,并拥有一支良好的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具有完备的诊断制品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鸡)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生产抗原的成功经验,有利用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病毒抗原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六、相关权益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合作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新药申报材料中合作方为第一署名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为联合署名单位。

3.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合作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由“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合作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合作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华中农业大学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七、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

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ail.http://**,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 (略) ,行政楼114。

联系人:潘辉 联系方式:027-*

附件:合作方意向表.docx


科学技 (略)

2024年10月9日


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的研究及开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完成了鸡新城疫(基因VII型)重组病毒XF株的构建、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QX-RBD蛋白的CHO-IBV-QX-RBD细胞株和G6-RBD蛋白的CHO-IBV-G6-RBD细胞株的构建及鉴定;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WF株的构建及鉴定;

2. 完成了禽流感病毒(H9亚型)和禽腺病毒(I群,4型)生产用毒种的筛选和生物学特性等的研究;

3. 完成了生产用毒株和细胞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4. 完成了各成份效检毒株的筛选、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和效检毒株对鸡的致病性研究;

5. 完成了实验室产品质量研究,包括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与同类疫苗比较的研究。

三、研发工作计划

1. 2024年10月前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和中试产品的生产及检验;

2. 2024年11月前完成并提交该新兽药临床材料;

3. 2026年12月前完成临床试验并提交该疫苗注册材料;

4. 2029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华中农业大学

(1)鸡新城疫(基因7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禽腺病毒检验用毒株的攻毒模型的建立;

(2)检验用毒株的生物学特性研究;

(3)各成份生产毒株和细胞株的传代研究和种子批的建立;

(4)各成份效检毒株的筛选和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

(5)各成份效检毒株对鸡的致病性研究;

(6)实验室试制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

(7)协助合作方完成临床试验;

(8)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合作方

(1)协助华中农业大学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的疫苗免疫期、抗体产生期、抗体消长规律试验;

(2)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3)中试产品生产及检验;

(4)负责完成疫苗临床试验,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

(5)协助华中农业大学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五、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具备 (略) ,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 (略) ,并拥有一支良好的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具有完备的诊断制品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鸡)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生产抗原的成功经验,有利用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病毒抗原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六、相关权益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华中农业大学和合作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新药申报材料中合作方为第一署名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为联合署名单位。

3.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合作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由“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合作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重组新城疫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病毒(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重组杆状病毒、禽腺病毒(I群,4型)五联灭活疫苗(VII XF株+rRBD蛋白+JS株+WF株+HB-2株)”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合作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华中农业大学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七、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

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ail.http://**,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 (略) ,行政楼114。

联系人:潘辉 联系方式:027-*

附件:合作方意向表.docx


科学技 (略)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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