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略) 受福建省清 (略) 委托,对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选择成交人,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报价人前来提交响应文件及现场磋商。
1、磋商文件编号:ZY[清流]2409号
2、项目名称: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
3、报名收售磋商文件时间及地点:2024年 10 月 10日起至2024年 10月 14 日,每天8:0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地址: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龙 (略) 221-9号)。
4、磋商文件购买方式:报价人直接到 (略) 购买磋商文件,若有异地购买磋商文件者,请直接电话联系招标代理联系人,以便确认相应项目的报名登记并为报价人办理后续磋商文件发送事宜。
5、磋商文件售价:每套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一概不退,未报名或未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参与者将被拒绝。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 10 月 21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报价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 (略) (略) ,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7.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略) (地址: (略) 清流 (略) 景鸿世纪广场二楼536号)。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8.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价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2报价人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报价人向采购人提出。
8.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报价人的询问和质疑。
9、质疑与投诉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报价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报价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第24条要求执行)。报价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0、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若有修改补充), (略) 将通过以下媒介发布通知,请潜在报价人随时 (略) 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人民 (略) 上发布。
11、采购人单位名称:福建省清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
联系人姓名:张先生
电话:(略)
12、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龙 (略) 221-9号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132 5509 3133
磋商内容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最高限价 (元) | 磋商保证金 (元) |
1 | 1-1 | 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 | 1项 | 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与技术要求” | (略) | 3000元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 ||||||
交货地点:需按福建省清 (略) 指定送达的地点。 | ||||||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 (略) 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00%,剩余的3%转为质量保证金。 |
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略) 受福建省清 (略) 委托,对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选择成交人,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报价人前来提交响应文件及现场磋商。
1、磋商文件编号:ZY[清流]2409号
2、项目名称: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
3、报名收售磋商文件时间及地点:2024年 10 月 10日起至2024年 10月 14 日,每天8:0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地址: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龙 (略) 221-9号)。
4、磋商文件购买方式:报价人直接到 (略) 购买磋商文件,若有异地购买磋商文件者,请直接电话联系招标代理联系人,以便确认相应项目的报名登记并为报价人办理后续磋商文件发送事宜。
5、磋商文件售价:每套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一概不退,未报名或未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参与者将被拒绝。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 10 月 21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报价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 (略) (略) ,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7.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略) (地址: (略) 清流 (略) 景鸿世纪广场二楼536号)。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8.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价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2报价人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报价人向采购人提出。
8.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报价人的询问和质疑。
9、质疑与投诉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报价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报价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第24条要求执行)。报价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0、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若有修改补充), (略) 将通过以下媒介发布通知,请潜在报价人随时 (略) 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人民 (略) 上发布。
11、采购人单位名称:福建省清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
联系人姓名:张先生
电话:(略)
12、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清流县龙 (略) 221-9号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132 5509 3133
磋商内容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最高限价 (元) | 磋商保证金 (元) |
1 | 1-1 | 福建省清 (略) 仓储设备采购项目 | 1项 | 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与技术要求” | (略) | 3000元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 ||||||
交货地点:需按福建省清 (略) 指定送达的地点。 | ||||||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 (略) 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00%,剩余的3%转为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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