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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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略) (略) 崇阳街 (略) 49号4号办公楼4层B单元422办公室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略) 辖区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核、奖励、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重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 (略) 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举报环境污染犯罪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重奖,对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略) 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市 (略) 组织实施。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奖励领取,市 (略) 委托各县(市、区) (略) 具体实施。市本级有奖举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市 (略) 按月或按季组织奖励金发放。
第四条 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举报热线;
2、来信来访举报;
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4、来信地址: (略) (略) 崇阳街 (略) 49号4号办公楼4层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略) 延平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1 (略) 建阳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永隆巷 (略) 邵武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略) 武夷山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豪栋街1 (略) 建瓯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顺昌县南北街23- (略) 顺昌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浦 (略) (略) 浦城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光 (略) (略) 光泽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松溪县松源街 (略) 206-1号元和尚品1 (略) 松溪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政 (略) (略) 政和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5、其他途径实名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鼓励举报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 (略) 理。举报人进行有奖举报应当通过上述举报方式,并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的信息和协助调查主要包括:
1、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提供所有联名举报人有效信息;
2、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等证据;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4、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6、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 (略) 理的。
第二章 举报和奖励
第六条 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每级分2档。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Ⅱ级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举报案 (略) 罚金额1%-5%确定,不足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下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下限标准,超过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上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Ⅲ级奖励实行定额奖励。
第七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级(下列第1至4项)且同时满足符合Ⅰ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5至7项),予以重奖人民币1-*元:
1、因环境污染致使县级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的;
4、 (略) 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6、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第八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级(下列第1至4项)且同时满足Ⅰ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5至8项),予以重奖人民币5-*元:
1、因环境污染致使县级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的;
4、 (略) 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6、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8、使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办,或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第九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Ⅱ级(下列第1至13项)且同时满足Ⅱ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4至15项),予以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自然保护 (略)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5、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7、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 (略) 置措施的;
9、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10、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3、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提供一般线索;
15、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Ⅱ级(下列第1至14项)且同时满足Ⅱ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5至17项),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自然保护 (略)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
7、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8、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9、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 (略) 置措施的;
10、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11、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1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3、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4、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5、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16、协助案件调查;
1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Ⅲ级(下列第1至9项)且同时满足Ⅲ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0至11项),予以奖励人民币100元: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5、高污染燃 (略) 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6、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7、“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污的;
8、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9、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提供一般线索;
11、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Ⅲ级(下列第1至9项)且同时满足Ⅲ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0至12项),予以奖励人民币300元: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5、高污染燃 (略) 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6、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7、“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污的;
8、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9、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11、协助案件调查;
12、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价值、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的贡献等,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避免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等线索的举报人。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确定举报办理部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进 (略) 理;属于其他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 (略) 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人员应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励金并移送相关部 (略) 理;
2、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有线索,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的;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4、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5、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6、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
7、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8、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9、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举报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与本人姓名一致的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举报办理部门申领奖励金,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励金,奖励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以单位组织名义进行举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也可指定人员代领,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函领取。
现场确认资格的,举报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被委托人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举报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供核实。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通讯等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励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举报办理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信息后,当场填写《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上举报受理、 (略) 、 (略) 罚等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涉及案件移送的,应另附上案件移送书面材料复印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支付奖励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举报人的奖励经费,按 (略) 谁奖励的原则,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规定报财政部门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 (略) 理等,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励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励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励金核发管理档案,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1、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2、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3、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4、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5、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职责,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要线索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切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设施、实施人员等对于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本实施细则所称关键证据材料是指企业或行业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核心秘密文件、隐匿的财务账本、发票、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对于定案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材料。
本实施细则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实施细则所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 (略) 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 (略) 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 (略) 理的污染物从 (略) 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 (略) 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 (略) 理设施, (略) 理设施不能正 (略) 理作用的;(六) (略) 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略) 理设施不能正 (略) 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称“散乱污”企业(场所):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 (略) 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 (略) (略) 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事项 (略)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件 类型 | 举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 |||||
(略) 罚 案件编号 | (略) 罚 案件名称 | ||||
(略) 罚 结果 | |||||
奖励建议 | |||||
奖金领取 方式 | □举报人现场领取 | ||||
□委托他人代领 | |||||
□银行转账 | 发卡 银行 | 银行 卡号 | |||
□电话充值 | |||||
举报人 单位及地址 | 委托人 单位及地址 | ||||
举报人 证件类型 | 委托人 证件类型 | ||||
举报人 证件号码 | 委托人 证件号码 | ||||
举报人 联系电话 | 委托人 联系电话 | ||||
举报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委托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 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联系人:张小娇
电子邮箱:*@*ttp://**.cn
联系电话:0599-*
传真:0599-*
邮寄地址: (略) (略) 崇阳街 (略) 49号4号办公楼4层B单元422办公室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略) 辖区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核、奖励、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重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 (略) 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举报环境污染犯罪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重奖,对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略) 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市 (略) 组织实施。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奖励领取,市 (略) 委托各县(市、区) (略) 具体实施。市本级有奖举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市 (略) 按月或按季组织奖励金发放。
第四条 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举报热线;
2、来信来访举报;
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4、来信地址: (略) (略) 崇阳街 (略) 49号4号办公楼4层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略) 延平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1 (略) 建阳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永隆巷 (略) 邵武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略) (略) (略) 武夷山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豪栋街1 (略) 建瓯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顺昌县南北街23- (略) 顺昌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浦 (略) (略) 浦城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光 (略) (略) 光泽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松溪县松源街 (略) 206-1号元和尚品1 (略) 松溪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略) 政 (略) (略) 政和 (略) 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
5、其他途径实名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鼓励举报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 (略) 理。举报人进行有奖举报应当通过上述举报方式,并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的信息和协助调查主要包括:
1、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提供所有联名举报人有效信息;
2、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等证据;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4、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6、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 (略) 理的。
第二章 举报和奖励
第六条 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每级分2档。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Ⅱ级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举报案 (略) 罚金额1%-5%确定,不足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下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下限标准,超过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上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Ⅲ级奖励实行定额奖励。
第七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级(下列第1至4项)且同时满足符合Ⅰ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5至7项),予以重奖人民币1-*元:
1、因环境污染致使县级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的;
4、 (略) 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6、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第八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Ⅰ级(下列第1至4项)且同时满足Ⅰ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5至8项),予以重奖人民币5-*元:
1、因环境污染致使县级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的;
4、 (略) 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6、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8、使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办,或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第九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Ⅱ级(下列第1至13项)且同时满足Ⅱ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4至15项),予以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自然保护 (略)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5、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7、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 (略) 置措施的;
9、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10、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3、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提供一般线索;
15、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Ⅱ级(下列第1至14项)且同时满足Ⅱ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5至17项),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自然保护 (略)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
7、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8、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9、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 (略) 置措施的;
10、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11、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1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3、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4、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5、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16、协助案件调查;
17、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Ⅲ级(下列第1至9项)且同时满足Ⅲ级一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0至11项),予以奖励人民币100元: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5、高污染燃 (略) 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6、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7、“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污的;
8、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9、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提供一般线索;
11、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情形Ⅲ级(下列第1至9项)且同时满足Ⅲ级二档奖励条件(下列第10至12项),予以奖励人民币300元: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
5、高污染燃 (略) 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6、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7、“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污的;
8、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9、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11、协助案件调查;
12、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价值、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的贡献等,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避免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等线索的举报人。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确定举报办理部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进 (略) 理;属于其他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 (略) 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人员应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励金并移送相关部 (略) 理;
2、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有线索,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的;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4、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5、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6、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
7、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8、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9、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举报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与本人姓名一致的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举报办理部门申领奖励金,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励金,奖励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以单位组织名义进行举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也可指定人员代领,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函领取。
现场确认资格的,举报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被委托人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举报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供核实。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通讯等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励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举报办理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信息后,当场填写《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上举报受理、 (略) 、 (略) 罚等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涉及案件移送的,应另附上案件移送书面材料复印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支付奖励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举报人的奖励经费,按 (略) 谁奖励的原则,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规定报财政部门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 (略) 理等,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励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励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励金核发管理档案,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1、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2、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3、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4、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5、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职责,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要线索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切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设施、实施人员等对于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本实施细则所称关键证据材料是指企业或行业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核心秘密文件、隐匿的财务账本、发票、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对于定案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材料。
本实施细则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实施细则所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 (略) 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 (略) 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 (略) 理的污染物从 (略) 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 (略) 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 (略) 理设施, (略) 理设施不能正 (略) 理作用的;(六) (略) 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略) 理设施不能正 (略) 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称“散乱污”企业(场所):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 (略) 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 (略) (略) 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事项 (略)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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