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多伦县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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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多伦县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多伦县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略)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 (略) 住建厅、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建办〔2022〕67号)、《 (略) 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建督〔2023〕78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锡建城〔2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充电设施建设体系,营造良好充电设施发展环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政府所在 (略) 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 (略)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 (略) 时,对具备条 (略) 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二)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未开工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 (略) ,有条件的按要求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重点任务

  (一) (略) 规划

  对充电桩建设数量、建设时序、 (略) 、建设地点作出科学规划安排。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类公共机构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数量,汇总报充电基础设施编制部门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充电设 (略) 规划。

  (2)简化报建手续。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 (略) 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

  (二)加强物业协同配合

   (略) 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 (略) 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研究确 (略) 改造施工方 (略)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补偿)方案。

  (三)探索创新建设运管模式

  (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略) 场主导作用,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 (略) 场环境。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略) 开展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 (略) 场竞争。

  (2)明确建设规范标准。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按“加油站” (略) 分大中小三个类型。其中集中建设10个(含)以上充电桩的为大型充电站,集中建设5—9个(含5个)充电桩的为中型充电站,建设4个(含)以下充电桩的为小型充电站。大、中型充电站高压直流快充桩比例不低于80%,其中大型充电站建设超高压直流快充桩(大于350千瓦)数不低于总桩数的三分之一。小型充电站以建设高压直流快充桩为主。大型充电站结合公共停车场、物流(产业)园区场景条件建设,同时集中配建换电设施。

  (3)实行统建统管模式。除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居住地充电桩外,其 (略) 域充电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快充桩为主、慢充桩为辅”的原则,依充电设 (略) 规划统一负责充电设施的招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充电设施图形标志设 (略) 配套协调等工作,并对充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负责。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统一接 (略) 运 (略) 。

  (4)加强充电设施验收管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 (略) 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2018)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由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 (略) 进行公示。规划分期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新建 (略)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应将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每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强化要素供给

  新建 (略) 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供电容量裕度,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新建 (略) 、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具备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的 (略) , (略) 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不得阻挠用户建设充电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推广力度。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管理经验,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 (略) 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统筹协同推动。协同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的日常检查,以及对相关设备设施的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建充换电设施安全可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支持度和参与度,逐步培育壮大新能 (略) 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现将《多伦县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略) (略) 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 (略) 住建厅、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建办〔2022〕67号)、《 (略) 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建督〔2023〕78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锡建城〔2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充电设施建设体系,营造良好充电设施发展环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政府所在 (略) 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 (略)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 (略) 时,对具备条 (略) 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二)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未开工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 (略) ,有条件的按要求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重点任务

  (一) (略) 规划

  对充电桩建设数量、建设时序、 (略) 、建设地点作出科学规划安排。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类公共机构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数量,汇总报充电基础设施编制部门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充电设 (略) 规划。

  (2)简化报建手续。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 (略) 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

  (二)加强物业协同配合

   (略) 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 (略) 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研究确 (略) 改造施工方 (略)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补偿)方案。

  (三)探索创新建设运管模式

  (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略) 场主导作用,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 (略) 场环境。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略) 开展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 (略) 场竞争。

  (2)明确建设规范标准。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按“加油站” (略) 分大中小三个类型。其中集中建设10个(含)以上充电桩的为大型充电站,集中建设5—9个(含5个)充电桩的为中型充电站,建设4个(含)以下充电桩的为小型充电站。大、中型充电站高压直流快充桩比例不低于80%,其中大型充电站建设超高压直流快充桩(大于350千瓦)数不低于总桩数的三分之一。小型充电站以建设高压直流快充桩为主。大型充电站结合公共停车场、物流(产业)园区场景条件建设,同时集中配建换电设施。

  (3)实行统建统管模式。除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居住地充电桩外,其 (略) 域充电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快充桩为主、慢充桩为辅”的原则,依充电设 (略) 规划统一负责充电设施的招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充电设施图形标志设 (略) 配套协调等工作,并对充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负责。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统一接 (略) 运 (略) 。

  (4)加强充电设施验收管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 (略) 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2018)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由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 (略) 进行公示。规划分期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新建 (略)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应将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每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强化要素供给

  新建 (略) 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供电容量裕度,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新建 (略) 、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具备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的 (略) , (略) 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不得阻挠用户建设充电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推广力度。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管理经验,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 (略) 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统筹协同推动。协同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的日常检查,以及对相关设备设施的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建充换电设施安全可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支持度和参与度,逐步培育壮大新能 (略) 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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