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2024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强制报废注销通告第4期
象州县2024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强制报废注销通告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略)-2008)、《广西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小型拖拉机注销(报废)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农厅函〔2020〕45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21〕1号)文件精神,以下171台拖拉机(具体名单见附件)将于2024年12月21日前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5年,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2年,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现予通告。请拖拉机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60日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 (略) 拆解报废,并到象州县 (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安全执法中队(象州县温泉大道614号2楼大厅)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手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不得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承担。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公告注销”业务,未收回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失效作废。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772-(略)
附件:象州县2024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强制报废注销名单(第4期)
象州县 (略)
2024年10月14日
关联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略)-2008)、《广西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小型拖拉机注销(报废)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农厅函〔2020〕45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21〕1号)文件精神,以下171台拖拉机(具体名单见附件)将于2024年12月21日前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5年,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2年,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使用年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现予通告。请拖拉机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60日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 (略) 拆解报废,并到象州县 (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安全执法中队(象州县温泉大道614号2楼大厅)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手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不得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承担。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公告注销”业务,未收回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失效作废。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77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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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 (略)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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