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科海淀区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项目院内论证比价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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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科海淀区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项目院内论证比价邀请

随着社会对安宁疗护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为了进 (略) 安宁疗护科的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与经验分享, (略) 安宁疗护科计划于近期举办一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活动。为确保活动的成功举办,并达到预期的宣传与教育效果, (略) 内相关部门及外界邀请有资质、有经验的服务提供商进行项目论证与比价。


一、 论证内容

序号

内容

数量

描述

1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

1天

本次交流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与经验分享活动,旨在提高安宁疗护服务的质量,促进该领域的专业能力提升。

该交流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希望安宁疗护从业机构共同参与。服务商根据科室需求,结合安宁疗护理念设计、策划,并完成交流活动组织工作,实现线上授课和直播。


二、 资格要求

请在2024年10月15日17: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涉及以上项目的下述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顺序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作为附件,以“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企业名称”的邮件名, *@*63.com(例: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X司)。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预审资料文件恕不接受报名。


提交加盖供方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供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国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虚假内容,计入供方不良诚信档案。如因虚假内容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和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供方应保证参与项目内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一切因此引发的纠纷均由供方负责。

2.公司法人身份证

3.报价单

4.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服务方案

5.安宁疗护服务项目相关案例,提交近五年内需完成过安宁疗护相关活动策划执行或安宁疗护相关视频拍摄业绩(须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页的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超过¥*.00元。


四、 院内论证(比价)过程

院 (略) 提交材料进行比价论证, (略) , (略) 进行签约洽谈。

联系地址:中关村大街 (略) (略) 安宁疗护科

联系人:秦苑

联系电话:*

注: (略) 官 (略) 站 (略) 院内公告信息, (略) 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随着社会对安宁疗护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为了进 (略) 安宁疗护科的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与经验分享, (略) 安宁疗护科计划于近期举办一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活动。为确保活动的成功举办,并达到预期的宣传与教育效果, (略) 内相关部门及外界邀请有资质、有经验的服务提供商进行项目论证与比价。


一、 论证内容

序号

内容

数量

描述

1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

1天

本次交流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与经验分享活动,旨在提高安宁疗护服务的质量,促进该领域的专业能力提升。

该交流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希望安宁疗护从业机构共同参与。服务商根据科室需求,结合安宁疗护理念设计、策划,并完成交流活动组织工作,实现线上授课和直播。


二、 资格要求

请在2024年10月15日17: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涉及以上项目的下述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顺序整合为一个PDF文件作为附件,以“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企业名称”的邮件名, *@*63.com(例: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X司)。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预审资料文件恕不接受报名。


提交加盖供方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供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国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虚假内容,计入供方不良诚信档案。如因虚假内容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和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供方应保证参与项目内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一切因此引发的纠纷均由供方负责。

2.公司法人身份证

3.报价单

4. (略) 安宁疗护联盟安宁疗护实践交流服务方案

5.安宁疗护服务项目相关案例,提交近五年内需完成过安宁疗护相关活动策划执行或安宁疗护相关视频拍摄业绩(须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页的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超过¥*.00元。


四、 院内论证(比价)过程

院 (略) 提交材料进行比价论证, (略) , (略) 进行签约洽谈。

联系地址:中关村大街 (略) (略) 安宁疗护科

联系人:秦苑

联系电话:*

注: (略) 官 (略) 站 (略) 院内公告信息, (略) 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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