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一、交货地址: (略) 平 (略) (略) 二、保证金额度:0三、商务条款:商务要求一、报价要求:所报价格应含税,含其他运杂费及包到价,《注明报价税率》,一票结算的方式。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资质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并确保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在报价时提供符合商务和技术条款的相关资质,满足报名及技术要求。(2)供应商应无任何工商登记部门系统中显示的不良经营记录。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格文件在有效期内。三、售后服务:(1)供应商负责提供中选产品所需的相关质检资料(2)在质保期内如果不是因操作不当和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负责进行免费更换。(3)供应商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后立即响应, (略) 络渠道解决问题,我方依然无法解决时供应商保证24小时内到达现场。四、供货时间规定:合同签订生效一年内。五、付款方式:我方根据本单位的用油情况预先支付供应商加油款,供应商根据我方的要求办理加油卡,预先进行加油卡转账充值。供应商货到合同约定地点经我方验收合格并达到预付支付金额后,向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结算。六、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到供应商指定地点,不接受物流。七、交货地点:公路运输到供应商指定地点,不接受物流。八、交货时间:2024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0日。九、包装要求:根据货物的外形特点,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尺寸要便于货物的装卸和搬运,严禁性能抵触、互相影响的货物混合包装,包装的容器应与被包装货物体积相适应,十、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供应商需签订《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附件),对产品质量、货源保障、守信履约、售后服务等做出承诺,报价时未上传《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视为报价无效。《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请上传至报价附件。十一、中选方案:整包中选。十二、供应商违约规定:1.供应商合伙串通进行报价的, (略) 业务3-6个月;2.供应商中选后未签定合同,主动放弃的, (略) 业务3-6个月;3.供应商中选后已签定合同,主动放弃的, (略) 业务6-12个月;4.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主体的采购项目,开标后主动放弃中选资格累计两次的, (略) 业务6-12个月;5.存在同一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参于同一采购项目、同一制造商在同一采购主体授权两家及以上代理商、由授权代理商完全承担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全部责任、授权有效期不足一年中任一情形的, (略) 业务 3-6 个月;6.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 (略) 业务 12 个月;7.供应商所供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略) 业务12-36 个月;8.处罚期内发现在其它项目有其它失信行为的,视具体违规情形, (略) 罚期限,最长 3 年。十三、 (略) 监督电话及电子监督邮箱:二级公司监督电话:0353-*晋 (略) 电子监督邮箱:*@*63.com十四、合同签订主体:山西煤 (略) (略)
四、技术条款:
一、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参考)序号 物资名称 通用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备注1 汽油 92# * 升 按我方车辆实际用油量估算2 汽油 95# 1000 升 按我方车辆实际用油量估算3 柴油 0# 1000 升 按我方车辆实际用油量估算4 柴油 -20# 1000 升 按我方车辆实际用油量估算供货商应在满足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外,充分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提供符合技术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若供货商使用的标准与技术规范书执行的标准有矛盾时,供货商保证按较高标准执行。对油品的存储、运输、销售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销售责任。供货商方提供的油品质量必须符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油品,并承担相应质量保证责任。二、使用范围及环境供货商须开通全国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点,供货商加油站 (略) 且24小时营业,以适应我方车辆长途用油之需。三、包装及运输要求:包装标准、包装物,符合国家包装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四、供货及售后服务要求:需到供货商所属的加油站站点加油,通过加油设备给我方车辆加油,供货商提供的油品质量必须符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油品,并承担相应质量保证责任。若供货商未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向我方提供供油服务,累计出现两次油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供货商应当配合我方提供有关加油数据详单,按约定提供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油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丢失,供货方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补办新卡,并查询原卡内余额,将其充入新卡中。供应商应按我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车一卡,严禁一卡多用,公卡私用。五、费用计算:我方根据本单位的用油情况预先支付供货商加油款,供货商根据我方的要求办理加油卡,进行加油卡转账充值。根据实际加油数量和当期加油站挂牌价格每月10日核账一次,由供货商为我方提供相关加油明细单据,经我方核对无误后,供货商按照我方实际加油金额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我 (略) 内部流程办理结算,供货商收到汇款后及时对充值金额确认并圈存等值油卡。供货商应向我方开具合法的专用发票,否则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我方不加油不产生加油费用,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六、检验要求:供货方应当保证油品质量,符合质量规定,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销售不合法、不合格产品;油品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供货方应承担加油完成前有关油品的所有风险和损失;供货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供货方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供货商提供的油品质量必须符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油品,并承担相应质量保证责任。厂家应在满足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外,充分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提供符合技术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若厂家使用的标准与技术规范书执行的标准有矛盾时,厂家保证按较高标准执行。 所有商品均需按照要求提供样品,样品必须与实际商品保持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