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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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 (略) 工业 (略) 日期:2024年9月6日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 法 依 据(具体到条文)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章

1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 (略) 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 (略) 以罚款。




2

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使用袋装水泥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 (略) 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 (略) 以罚款。




3

违法使用粘土实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 (略) (略) 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 (略) 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 (略) 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理各种投诉与控告, (略) 违法行为。




5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 (略) 违法行为。




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 (略) 工业 (略) 日期:2024年9月6日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 法 依 据(具体到条文)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

规章

1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 (略) 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 (略) 以罚款。




2

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使用袋装水泥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 (略) 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 (略) 以罚款。




3

违法使用粘土实 (略) 罚

(略) 罚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 (略) (略) 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 (略) 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 (略) 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理各种投诉与控告, (略) 违法行为。




5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 (略) 违法行为。




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市工业 (略)

(略) 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中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  (略) 、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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