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岚烟办〔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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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岚烟办〔2024〕13号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

岚烟办〔202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 (略) 场秩序,合理配置烟 (略) 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平潭 (略) 域范围内(不含平潭对台小 (略) 场)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

电子烟 (略) 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 (略) 是指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 (略) 场,依法保护烟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 (略) 域以及烟草制 (略) 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 (略) 域范围;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 (略) 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四) (略) 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贩、临时摊位、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不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四)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八)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九)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略) 标准

第九条 本规 (略) 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 (略) 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实际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四)全封闭 (略) 域内部经营场所,如 (略) 、看守所、监狱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符合间距限制要求,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一)城市综合体内部商场及附属沿街店面,可设置5个零售点;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营的封闭式 (略) 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尚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在本规划公布之后竣工验收的封 (略) ,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其所属沿街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竣工验收日期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五)属于平潭综 (略) 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产业园内部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略)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上限5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 (略) 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烈士的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一次办证优待,按受理先后顺序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 (略) 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 (略) 域,持证人在接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迁往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 (略) 域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前提下,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5米:

(一)残疾人士;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社会弱势群体应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可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 (略) 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 (略) (略)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 (略) 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产业园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 (略) 位环境,包括高新技 (略) 、经济技 (略) 、科技园、 (略) 、文化创意 (略) 、物流 (略) 等。

第十九条 本 (略) 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由平潭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平潭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潭县 (略) 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岚烟办〔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区域单元规划调控策略公示表

2. 福建省平潭县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

附件1: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区域单元规划调控策略公示表.jpg

附件2:福建省平潭县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jpg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

岚烟办〔202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 (略) 场秩序,合理配置烟 (略) 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平潭 (略) 域范围内(不含平潭对台小 (略) 场)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

电子烟 (略) 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 (略) 是指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 (略) 场,依法保护烟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 (略) 域以及烟草制 (略) 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 (略) 域范围;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 (略) 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四) (略) 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贩、临时摊位、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不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四)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八)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九)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略) 标准

第九条 本规 (略) 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 (略) 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实际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四)全封闭 (略) 域内部经营场所,如 (略) 、看守所、监狱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符合间距限制要求,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一)城市综合体内部商场及附属沿街店面,可设置5个零售点;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营的封闭式 (略) 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尚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在本规划公布之后竣工验收的封 (略) ,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其所属沿街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竣工验收日期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五)属于平潭综 (略) 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产业园内部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略)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上限5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 (略) 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烈士的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一次办证优待,按受理先后顺序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 (略) 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 (略) 域,持证人在接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迁往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 (略) 域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前提下,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5米:

(一)残疾人士;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社会弱势群体应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可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 (略) 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 (略) (略)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 (略) 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产业园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 (略) 位环境,包括高新技 (略) 、经济技 (略) 、科技园、 (略) 、文化创意 (略) 、物流 (略) 等。

第十九条 本 (略) 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由平潭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平潭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潭县 (略) 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岚烟办〔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区域单元规划调控策略公示表

2. 福建省平潭县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

附件1: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区域单元规划调控策略公示表.jpg

附件2:福建省平潭县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公示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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