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夏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对宁夏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坤 (略)
所在地: (略)
债权总额:197,*
一、宁夏坤 (略) 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 (略) 拟对持有的宁夏坤 (略) 债权资 (略) 置,债权总额197,*。其中:本金47,*,利息8,*,罚息、复利、违约金142,*,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 (略) 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永国用(2014)第*号、永国用(2014)第*号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75,887㎡及其代建的“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在建工程102,277㎡作为抵押,以马少春、王永辉持有的宁夏坤 (略)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马少春、陈红,为该笔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是马少春,注册 (略) (略) 艾依水郡2号商业楼10号营业房,营业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级(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批发、零售。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马少春,男, (略) (略) ;
2.担保人:王永辉,男, (略) (略) ;
3.担保人:陈红,女, (略) (略) 。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7日,我公司持银川国 (略) 出具的《执行证书》 (略) (略) 申请执行立案。2020年12月18日, (略) (略) 作出(2020)宁01执10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宁01执1057号案件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的两块土地临近三沙源国际生态文化旅 (略) 、宁夏银川三沙源上游学校,周边已全部开发建设成 (略) ,是周围为数不多的尚未开发土地,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
1.抵押的“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在建工程102,277㎡系永宁县政府拆迁返还项目,实际已交付使用(即被第三人占有使用),我公司未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
2.抵押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永国用(2014)第*号、永国用(2014)第*号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宁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8日向永宁县 (略) 下发永政土批字【2016】64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途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地块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共计7.5887公顷(约合113.83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收回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元/亩执行。永宁县 (略) 向宁夏坤 (略) 下发永国土资函【2016】114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内容为: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上述两宗地建设项目须在2014年11月15日之前开工,2016年6月24 日之前竣工,因宗地内养殖场未搬迁、高压走廊未移除、林木未迁移等原因,致宁夏坤 (略) 在取得该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尚未开发建设,形成土地闲置,根据国土部 (略) 2016年例行督查的整改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有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宗地出让价格*元/亩执行,有偿收回价款为9106.*元。2016年11月30日,永宁县 (略) 向宁夏坤 (略) 下发《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决定收回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永地挂字(2014)-41号2宗土地。至今,宁夏坤 (略) 未交回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两宗土地使用权人为宁夏坤 (略) ,抵押权人为中国长城 (略) ,抵押物有查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19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 (略) 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 (略) 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经理、吴经理
联系电话:0951-*、0951-*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 (略)
2024年10月23日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坤 (略)
所在地: (略)
债权总额:197,*
一、宁夏坤 (略) 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 (略) 拟对持有的宁夏坤 (略) 债权资 (略) 置,债权总额197,*。其中:本金47,*,利息8,*,罚息、复利、违约金142,*,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 (略) 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永国用(2014)第*号、永国用(2014)第*号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75,887㎡及其代建的“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在建工程102,277㎡作为抵押,以马少春、王永辉持有的宁夏坤 (略)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马少春、陈红,为该笔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是马少春,注册 (略) (略) 艾依水郡2号商业楼10号营业房,营业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级(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批发、零售。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马少春,男, (略) (略) ;
2.担保人:王永辉,男, (略) (略) ;
3.担保人:陈红,女, (略) (略) 。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7日,我公司持银川国 (略) 出具的《执行证书》 (略) (略) 申请执行立案。2020年12月18日, (略) (略) 作出(2020)宁01执10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宁01执1057号案件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的两块土地临近三沙源国际生态文化旅 (略) 、宁夏银川三沙源上游学校,周边已全部开发建设成 (略) ,是周围为数不多的尚未开发土地,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
1.抵押的“永宁县望洪靖益小城镇”在建工程102,277㎡系永宁县政府拆迁返还项目,实际已交付使用(即被第三人占有使用),我公司未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
2.抵押 (略) 永宁县望远镇快速通道东侧永国用(2014)第*号、永国用(2014)第*号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宁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8日向永宁县 (略) 下发永政土批字【2016】64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途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地块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共计7.5887公顷(约合113.83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收回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元/亩执行。永宁县 (略) 向宁夏坤 (略) 下发永国土资函【2016】114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内容为: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上述两宗地建设项目须在2014年11月15日之前开工,2016年6月24 日之前竣工,因宗地内养殖场未搬迁、高压走廊未移除、林木未迁移等原因,致宁夏坤 (略) 在取得该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尚未开发建设,形成土地闲置,根据国土部 (略) 2016年例行督查的整改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有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宗地出让价格*元/亩执行,有偿收回价款为9106.*元。2016年11月30日,永宁县 (略) 向宁夏坤 (略) 下发《关于收回宁夏坤 (略) 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决定收回编号为永地挂字(2014)-40号、永地挂字(2014)-41号2宗土地。至今,宁夏坤 (略) 未交回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两宗土地使用权人为宁夏坤 (略) ,抵押权人为中国长城 (略) ,抵押物有查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19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 (略) 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 (略) 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经理、吴经理
联系电话:0951-*、0951-*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39号9-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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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 (略)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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