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国动办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凉山州国动办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略) 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动办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 (略) 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动办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不 (略) 罚、免 (略) 罚、减 (略) 罚、从 (略) 罚、从 (略) 罚事项清单
(一)不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二)免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国动办 |
(三)减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四)从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五)从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略) 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动办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 (略) 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动办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不 (略) 罚、免 (略) 罚、减 (略) 罚、从 (略) 罚、从 (略) 罚事项清单
(一)不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八条 |
(二)免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国动办 |
(三)减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四)从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 (略)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条 |
(五)从 (略) 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略) 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略) 罚使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的行 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4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 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国动办 | (一)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二)连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受 (略) 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 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 (略) 其违法 行为的; (六)其他依 (略) 罚的情形。 | 《四川省人民防 (略) 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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