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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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谷酒”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 (略) 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略) 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包谷酒(散装,60%vol) SBJ(略)95ZX 2024-07-05(抽样日期)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略)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 (略) (略) 洪家营178号一层1号)
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云南省级散装白酒专项抽检计划 当事人未清洗容器,酒罐中残留甜蜜素造成了污染。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08-05
启动时间:2024-08-07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复查时间:2024年9月18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8月26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略) 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不罚〔2024〕1147号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300元。
罚没合计:540元(人民币(略)佰(略)(略)元整)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谷酒”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 (略) 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略) 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包谷酒(散装,60%vol) SBJ(略)95ZX 2024-07-05(抽样日期)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略)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 (略) (略) 洪家营178号一层1号)
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云南省级散装白酒专项抽检计划 当事人未清洗容器,酒罐中残留甜蜜素造成了污染。 (略) 洪家营宏发副食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08-05
启动时间:2024-08-07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复查时间:2024年9月18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8月26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略) 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不罚〔2024〕1147号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300元。
罚没合计:540元(人民币(略)佰(略)(略)元整)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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