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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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关于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药品网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

项目名称: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略) 络销售监测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成熟资源,快速 (略) 络销售监测体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略) 络销售监测需要系统监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且需要海量监测数据支撑、专业运营团队以及先进的线索转办系统支持。重新建设一个完整的监测系统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和大量资源,因此,委托具备相关能力且拥有大量专 (略) 的特定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是更为经济高效的选择。
本项目采购人 (略) 场 (略) 于2024年08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从 (略) (略) (略) 场 (略) 风险线索人工审核固证服务项目,我中心拟从 (略) (略) 采购同类项目。
综上所述,基于项目的特殊要 (略) 场 (略) 采购同类型项目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第四条第二项,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 (略) (略)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34号1006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0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

联 系 人:阮颖潇

联系电话:0571-#

传 真:/

地 址: (略) (略) (略) 文北巷27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 (略)

联 系 人: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0571-#

传 真:0571-#

地 址: (略) (略) 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关于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药品网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

项目名称: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略) 络销售监测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成熟资源,快速 (略) 络销售监测体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略) 络销售监测需要系统监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且需要海量监测数据支撑、专业运营团队以及先进的线索转办系统支持。重新建设一个完整的监测系统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和大量资源,因此,委托具备相关能力且拥有大量专 (略) 的特定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是更为经济高效的选择。
本项目采购人 (略) 场 (略) 于2024年08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从 (略) (略) (略) 场 (略) 风险线索人工审核固证服务项目,我中心拟从 (略) (略) 采购同类项目。
综上所述,基于项目的特殊要 (略) 场 (略) 采购同类型项目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第四条第二项,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 (略) (略) (略) 络销售监测服务项目。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34号1006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0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中心

联 系 人:阮颖潇

联系电话:0571-#

传 真:/

地 址: (略) (略) (略) 文北巷27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 (略)

联 系 人: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0571-#

传 真:0571-#

地 址: (略) (略) 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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