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
(说明:按照合民法〔2024〕1号文件精神,继续实施合民〔2018〕350号文件。)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合民〔2018〕35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 (略) (略) 民政机构、 (略) ,市属殡葬单位:
???? (略) 法制办依法登记的《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登记号HFGS-2018-14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略) (略) (略)
???????????????????????????????????????????????????????????????????????????2018年11月28日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 (略) 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 (略) 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第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殡仪馆、公墓办理殡葬事宜,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节地生态葬式给予补助,免除与补 (略) 、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 (略) 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 (略) 校 (略) 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包括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骨灰 (略) 殡 (略) 组织实施,各县(市)殡仪馆可自行组织或者组织丧户自愿参加。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 (略) 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殡仪馆、公墓单位提出申请,填写《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办理火化事宜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 (略) 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第九条 办理生态节地葬式时,向公墓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
(二)逝者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以上资料均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复印留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和公墓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选择非补助项目的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由市和县(市)财政1:1分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一年两次结算,殡葬单位应在本年度的4月份和10月份分别进行免费费用与补助费用的申报结算,并填写《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 (略) 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市级配套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并结算上年度资金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财政给予殡葬单位的费用补助,用于单位运转支出。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惠民殡葬项目需进行公示,并与选择性项 (略) 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略) 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 (略) 对项目资金的安排、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略) (略) 、 (略)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民【2016】125)同时废止。
(说明:按照合民法〔2024〕1号文件精神,继续实施合民〔2018〕350号文件。)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合民〔2018〕35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 (略) (略) 民政机构、 (略) ,市属殡葬单位:
???? (略) 法制办依法登记的《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登记号HFGS-2018-14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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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 (略) 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 (略) 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第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殡仪馆、公墓办理殡葬事宜,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节地生态葬式给予补助,免除与补 (略) 、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 (略) 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 (略) 校 (略) 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包括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骨灰 (略) 殡 (略) 组织实施,各县(市)殡仪馆可自行组织或者组织丧户自愿参加。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 (略) 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殡仪馆、公墓单位提出申请,填写《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办理火化事宜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 (略) 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第九条 办理生态节地葬式时,向公墓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
(二)逝者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以上资料均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复印留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和公墓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选择非补助项目的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由市和县(市)财政1:1分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一年两次结算,殡葬单位应在本年度的4月份和10月份分别进行免费费用与补助费用的申报结算,并填写《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 (略) 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市级配套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并结算上年度资金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财政给予殡葬单位的费用补助,用于单位运转支出。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惠民殡葬项目需进行公示,并与选择性项 (略) 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略) 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 (略) 对项目资金的安排、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略) (略) 、 (略)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 (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民【2016】1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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