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海安市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海安市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始建于1943年7月,现占地约47.8亩(含水面)。园内主要纪念设施有表门、新四军联抗烈士纪念碑、新四军联抗纪念馆、新四军联抗人物馆、海安人民抗日史迹陈列馆、联抗烈士群墓等。该园是抗日战争时期建成的规模较大的烈士陵园,也是江苏省最早建立的陵园之一。现为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保护单位、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江苏省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
二、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 (略) 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所附宗地图为界,宗地面积#.85平方米。
三、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 (略) 退役 (略)
管理责任单位: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 (略)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退役 (略)
2024年10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海安市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始建于1943年7月,现占地约47.8亩(含水面)。园内主要纪念设施有表门、新四军联抗烈士纪念碑、新四军联抗纪念馆、新四军联抗人物馆、海安人民抗日史迹陈列馆、联抗烈士群墓等。该园是抗日战争时期建成的规模较大的烈士陵园,也是江苏省最早建立的陵园之一。现为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保护单位、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江苏省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
二、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 (略) 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所附宗地图为界,宗地面积#.85平方米。
三、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 (略) 退役 (略)
管理责任单位: (略) 新四军联抗烈士陵 (略)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退役 (略)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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