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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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59Y

  法定代表人:林丽贞

  地址: (略) (略) (略) 690号宿舍楼4层

  案由:未配合劳动监察执法

  认定的事实:2024年9月9日,我局接到覃继中的投诉,其反映你单位承建的平沙京华家和花园项目在施工期间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建设 (略) (略) ,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劳务分包 (略) (略) 。你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该项目出现欠薪问题。2024年9月11日,区委政法委、 (略) 、区人力资源 (略) 等相关单位在平沙镇党群服务中心约谈你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劳务单位、班组代表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无果。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6A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9月18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接受调查,然而在 (略) 多次电话催促你单位,你单位始终未履行该文书上的法律义务。你单位直至2024年9月19日才 (略) 提供了部分资料,而询问书中的第1、4、5、6、7、8、9、10项资 (略) 提交或者提供不全,因此你单位并未全部履行该文书的法律义务。

  我局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冠宇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陈冠宇承诺你单位会在2024年9月27日前补齐相关资料。同时,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8A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前整改完毕,并在这期间多次联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冠宇,督促你单位按上述指令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然而,截至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仍未补交任何资料,并且也逾期未按指令书上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未配合劳动监察执法。2024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 (略) 罚告知书》(珠金人社罚告字〔2024〕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应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 (略) 提交《关于劳动保障监 (略) 罚告知书的回复函》(华冠达〔2024〕工字第0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尚未消除,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6A号)及送达凭证;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8A号)及送达凭证和相关资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参照《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规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珠人社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属情节较重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 (略) 罚:罚款人民币(略)万元(¥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当事人对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尹先生,电话:0756-(略),地址: (略) (略) (略) (略) 民服务中心C1栋301)

  被处罚单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59Y

  法定代表人:林丽贞

  地址: (略) (略) (略) 690号宿舍楼4层

  案由:未配合劳动监察执法

  认定的事实:2024年9月9日,我局接到覃继中的投诉,其反映你单位承建的平沙京华家和花园项目在施工期间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建设 (略) (略) ,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劳务分包 (略) (略) 。你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该项目出现欠薪问题。2024年9月11日,区委政法委、 (略) 、区人力资源 (略) 等相关单位在平沙镇党群服务中心约谈你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劳务单位、班组代表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无果。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6A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9月18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接受调查,然而在 (略) 多次电话催促你单位,你单位始终未履行该文书上的法律义务。你单位直至2024年9月19日才 (略) 提供了部分资料,而询问书中的第1、4、5、6、7、8、9、10项资 (略) 提交或者提供不全,因此你单位并未全部履行该文书的法律义务。

  我局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冠宇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陈冠宇承诺你单位会在2024年9月27日前补齐相关资料。同时,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8A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前整改完毕,并在这期间多次联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陈冠宇,督促你单位按上述指令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然而,截至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仍未补交任何资料,并且也逾期未按指令书上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未配合劳动监察执法。2024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 (略) 罚告知书》(珠金人社罚告字〔2024〕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应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 (略) 提交《关于劳动保障监 (略) 罚告知书的回复函》(华冠达〔2024〕工字第0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尚未消除,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6A号)及送达凭证;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金人社监字〔2024〕第P0904-8A号)及送达凭证和相关资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参照《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规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珠人社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属情节较重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 (略) 罚:罚款人民币(略)万元(¥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当事人对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尹先生,电话:0756-(略),地址: (略) (略) (略) (略) 民服务中心C1栋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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