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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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 (略)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 (略) (略) 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仅在特需医疗服务开展中适用。公示期: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5日。

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

附件1: (略) 公立医 (略) 场调价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表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略) (略)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拟执行时间

备注

1

#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到达患者约定地点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含交通、健康指导及培训、医 (略) 置等,不含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药品、医用耗材

次.人

200元/副高以下

220元/副高及以上

公示期满后

副高以下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0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最高限价250元。副高及以上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2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最高限价280元。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 (略)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 (略) (略) 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仅在特需医疗服务开展中适用。公示期: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5日。

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

附件1: (略) 公立医 (略) 场调价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表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略) (略)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拟执行时间

备注

1

#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到达患者约定地点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含交通、健康指导及培训、医 (略) 置等,不含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药品、医用耗材

次.人

200元/副高以下

220元/副高及以上

公示期满后

副高以下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0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最高限价250元。副高及以上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2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最高限价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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