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关于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 (略)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 (略) (略) 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仅在特需医疗服务开展中适用。公示期: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5日。
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
附件1: (略) 公立医 (略) 场调价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表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略) (略) | ||||||||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拟执行时间 | 备注 |
1 | # |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到达患者约定地点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含交通、健康指导及培训、医 (略) 置等,不含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 药品、医用耗材 | 次.人 | 200元/副高以下 220元/副高及以上 | 公示期满后 | 副高以下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0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最高限价250元。副高及以上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2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最高限价280元。 |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 (略)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 (略) (略) 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仅在特需医疗服务开展中适用。公示期: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5日。
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
附件1: (略) 公立医 (略) 场调价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表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略) (略) | ||||||||||||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拟执行时间 | 备注 | ||||
1 | # |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在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到达患者约定地点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含交通、健康指导及培训、医 (略) 置等,不含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 药品、医用耗材 | 次.人 | 200元/副高以下 220元/副高及以上 | 公示期满后 | 副高以下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0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最高限价250元。副高及以上职称,起步价收费标准220元,以10公里为起步,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最高限价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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