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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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范围

执法项目名称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略)

龙陵县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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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陵县 (略) (电话:0875-*)

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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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4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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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 (略) 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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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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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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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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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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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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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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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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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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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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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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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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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生产存储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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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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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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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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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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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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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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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过失引起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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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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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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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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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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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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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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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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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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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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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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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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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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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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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略)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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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略)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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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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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 (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 (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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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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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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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法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 (略) 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 (略) 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略) 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 (略) 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 (略)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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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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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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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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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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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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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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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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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或者给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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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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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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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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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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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职业的。”第二款:“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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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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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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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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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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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 (略) 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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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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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加油、加气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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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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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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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违反规定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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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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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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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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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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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相关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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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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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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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履行组织火灾扑救义务,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拒不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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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略) 线图,未按照规定设置声音、视像警报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略) 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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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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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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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八)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八)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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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 (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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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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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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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以及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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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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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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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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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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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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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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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外承包、租赁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对外委托经营、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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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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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略) 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 (略) 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阻碍、干涉火灾事 (略) 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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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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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违反规定出具审查合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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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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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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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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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

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使用消防从业人员不符合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

(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8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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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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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70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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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7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三)谎报火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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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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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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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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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碍执行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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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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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气焊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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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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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或者改变、破坏防火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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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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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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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7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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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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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建立消防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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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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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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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0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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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临时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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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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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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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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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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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 (略) 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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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抽样取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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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部门规章:《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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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其他行政职权类

火灾原因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略)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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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不纳入执法事项目录内。



序号

实施范围

执法项目名称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略)

龙陵县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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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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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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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4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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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 (略) 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8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0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生产存储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4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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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8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过失引起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1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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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4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略)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略)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略)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8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 (略) 场禁入措施。”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0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 (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 (略)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2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法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 (略) 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3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 (略) 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略) 罚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 (略) 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 (略)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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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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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5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6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7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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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8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9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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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41

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或者给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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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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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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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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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职业的。”第二款:“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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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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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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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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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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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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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 (略) 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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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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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加油、加气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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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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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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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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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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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相关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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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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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履行组织火灾扑救义务,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拒不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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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略) 线图,未按照规定设置声音、视像警报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略) 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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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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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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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八)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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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八)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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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 (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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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以及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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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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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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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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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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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外承包、租赁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对外委托经营、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5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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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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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略) 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 (略) 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阻碍、干涉火灾事 (略) 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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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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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出具审查合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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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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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

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 (略) 罚。”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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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使用消防从业人员不符合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

(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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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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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 (略)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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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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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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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三)谎报火警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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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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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阻碍执行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处罚:(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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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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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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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气焊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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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或者改变、破坏防火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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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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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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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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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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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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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建立消防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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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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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1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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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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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略) 罚

对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 (略) 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略) 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 (略) 500元以上1002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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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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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临时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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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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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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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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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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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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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 (略) 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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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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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行政强制

抽样取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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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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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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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略)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部门规章:《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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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 (略)

(略)

龙陵县

其他行政职权类

火灾原因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略)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咨询或投诉:

1.龙陵县 (略) (电话:0875-*)2.龙 (略) (电话:087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不纳入执法事项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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