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省分公司关于温州凯华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的处置公告
中国浙江省分公司关于温州凯华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单位: 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人行业 | 所在地 | 币种 | 基准日本金余额 | 利息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1 | (略) | 批发和零售业 | (略) | 人民币 | 16,(略) |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7,(略) | 保证人: (略) 、周少华 | 停业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71-(略)
邮件地址:*@*ttp://**
通讯地址: (略) (略) 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五楼531
邮编:(略)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略)(中国东方 (略) 纪检部门)
0571-(略)(中国东方 (略) (略) 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 (略) 电话:0571-(略)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0571-(略)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15个工作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单位: 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人行业 | 所在地 | 币种 | 基准日本金余额 | 利息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1 | (略) | 批发和零售业 | (略) | 人民币 | 16,(略) |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7,(略) | 保证人: (略) 、周少华 | 停业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71-(略)
邮件地址:*@*ttp://**
通讯地址: (略) (略) 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五楼531
邮编:(略)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略)(中国东方 (略) 纪检部门)
0571-(略)(中国东方 (略) (略) 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 (略) 电话:0571-(略)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0571-(略)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15个工作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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