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联 (略) 青海分公司
地址: (略) 东川工 (略) 36号科技孵化器大厦8层36-204、36-206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郸文峰 联系电话:#
授权人:赵白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利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7号城馨天怡3号楼17层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9月30日,中联 (略) 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 (略) 石哈龙水库工程保险费(第三次)”〔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服务)2024-020〕向被投诉人青海利仁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0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存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评分标准,对所有参加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存在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隐患,影响采购公平性。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对我方相关问题进行正面、有效、准确的答复。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需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是基于采购人针对项目服务的实质需求设立,即以足够的人员配备、资金实力签订保险合同并独立提供项目所需全部险种并具备实际的理赔能力,并没有限制或排斥能够提供前述服务的潜在供应商。 (略) (略) 能够获得的许可证类型属于中介许可证,所从事的保险业务限于“销售、咨询、售后”服务,无法完全满足采购人对供应商保险风险承担、保险理赔能力的服务要求。本项目采购人购买服务内容主要为“保险服务”,且是对供应商履行保险合同能力的考核,并不侧重销售能力考核。公告发布后,满足磋商文件中设立的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三家及以上,亦佐证了资格要求的合理性。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磋商文件未明确招标代理费金额,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六、处理决定
因本项目未到开评标阶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 (略) 石哈龙水库工程保险费(第三次)(青海利仁竞磋(服务)2024-020)”,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黄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31号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联 (略) 青海分公司
地址: (略) 东川工 (略) 36号科技孵化器大厦8层36-204、36-206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郸文峰 联系电话:#
授权人:赵白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利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7号城馨天怡3号楼17层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9月30日,中联 (略) 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 (略) 石哈龙水库工程保险费(第三次)”〔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服务)2024-020〕向被投诉人青海利仁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0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存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评分标准,对所有参加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存在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隐患,影响采购公平性。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对我方相关问题进行正面、有效、准确的答复。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需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是基于采购人针对项目服务的实质需求设立,即以足够的人员配备、资金实力签订保险合同并独立提供项目所需全部险种并具备实际的理赔能力,并没有限制或排斥能够提供前述服务的潜在供应商。 (略) (略) 能够获得的许可证类型属于中介许可证,所从事的保险业务限于“销售、咨询、售后”服务,无法完全满足采购人对供应商保险风险承担、保险理赔能力的服务要求。本项目采购人购买服务内容主要为“保险服务”,且是对供应商履行保险合同能力的考核,并不侧重销售能力考核。公告发布后,满足磋商文件中设立的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三家及以上,亦佐证了资格要求的合理性。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磋商文件未明确招标代理费金额,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六、处理决定
因本项目未到开评标阶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 (略) 石哈龙水库工程保险费(第三次)(青海利仁竞磋(服务)2024-020)”,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黄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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