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决策 (略) (略) 苏 (略) 分局委托江苏天保 (略) 开展稳评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央、省关于建立完善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拟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该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事项概况
(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决定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
二、扩大限行范围。 (略) 苏锡通科技 (略) 全境,不含境 (略) 、G345国道(南北走向)、星湖大道东延段、G345国道(S510省道以西段)、S510省道(G345国道— (略) )、 (略) (东方大道—S510省道)、东方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
三、限制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略) 罚。
五、本决策实施日期根据相关规定出台起施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及主要事项
1.对该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
2.对该决策事项实施可能产生或担心出现的主要影响;
3.对该决策事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4.对该决策事项的态度。
三、公众意见反馈形式和注意事项
1.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公众可通过电话、发送信函、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看法。
2.注意事项: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公众意见提出时间为事项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请公众在本公示期限内提出宝贵意见。
四、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评估责任主体: (略) (略) 苏 (略) 分局
联系人: 王科
联系电话:#
评估实施单位: 江苏天保 (略)
联系人: 杨经理
邮箱:*@*q.com
联系电话: #
五、信息发布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9日。
评估责任主体: (略) (略) 苏 (略) 分局
2024年11月4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决策 (略) (略) 苏 (略) 分局委托江苏天保 (略) 开展稳评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央、省关于建立完善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拟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该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事项概况
(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决定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 (略) 域,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
二、扩大限行范围。 (略) 苏锡通科技 (略) 全境,不含境 (略) 、G345国道(南北走向)、星湖大道东延段、G345国道(S510省道以西段)、S510省道(G345国道— (略) )、 (略) (东方大道—S510省道)、东方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
三、限制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略) 罚。
五、本决策实施日期根据相关规定出台起施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及主要事项
1.对该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
2.对该决策事项实施可能产生或担心出现的主要影响;
3.对该决策事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4.对该决策事项的态度。
三、公众意见反馈形式和注意事项
1.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公众可通过电话、发送信函、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看法。
2.注意事项: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公众意见提出时间为事项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请公众在本公示期限内提出宝贵意见。
四、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评估责任主体: (略) (略) 苏 (略) 分局
联系人: 王科
联系电话:#
评估实施单位: 江苏天保 (略)
联系人: 杨经理
邮箱:*@*q.com
联系电话: #
五、信息发布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9日。
评估责任主体: (略) (略) 苏 (略) 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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