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受理回应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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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受理回应机制的通告

SourceURL:file:///data/桌面/202 (略) 站/各单位申请公开/ (略) 场 (略) /公平竞争投诉.docx

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进一步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曲松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主体

(一)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二) (略) 部门职责的,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 (略) 理和答复;属于其他机关部门的,将由政策制定机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三、受理方式

通过电话举报、来信来访、邮寄、传真等方式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举报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政策名称、施行时间;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投诉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四、投诉受理渠道

举报受理地址: (略) 场 (略) (曲 (略) 5号)

举报热线:#

邮箱:*@*63.com

五、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受理投诉举报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略) 理,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

(二)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三)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四)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 (略) 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 (略) 理结果。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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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进一步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曲松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主体

(一)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二) (略) 部门职责的,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 (略) 理和答复;属于其他机关部门的,将由政策制定机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三、受理方式

通过电话举报、来信来访、邮寄、传真等方式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举报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政策名称、施行时间;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投诉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四、投诉受理渠道

举报受理地址: (略) 场 (略) (曲 (略) 5号)

举报热线:#

邮箱:*@*63.com

五、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受理投诉举报部门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略) 理,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

(二)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三)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四)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 (略) 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 (略) 理结果。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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