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677号关于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沪03破677号关于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上海盛 (略) 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沪03破677号
2024年7月30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盛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 (略) 协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1.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涉执行等相关公开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债务人2009年12月4日设立,2019年*续停止正常经营。历史沿革中的重大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日期 | 变更项目 |
1 | 2009年12月4日 | 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略) (略) (曾用名:上海 (略) ,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持股100% |
2 | 2010年9月8日 | (略) (略) (略) 50%股权转让给北京润 (略) (以下简称“润丰公司”), (略) 持股50%,润丰公司持股50% |
3 | 2011年1月13日 | 锦江公 (略) 50% (略) , (略) 持股100% |
4 | 2011年1月25日 | 润丰公 (略) 50%股权转让给 (略) (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略) 持股50%,中诚公司持股50% |
5 | 2011年1月27日 | 注册资本自人民币*元增至*万元,新增的14 (略) 认缴, (略) 持股96.75%,润丰公司持股3.25% |
6 | 2011年4月6日 | 润丰公 (略) 3.25%股权转让给鑫塔房 (略) (以下简称“鑫塔公司”), (略) 持股96.75%,鑫塔公司持股3.25% |
7 | 2011年11月7日 | 注册资本自人民币*万元增至*.*元,新增的20 (略) 认缴,*.5 (略) 认缴, (略) 持股67.05%,鑫塔公司持股32.95% |
8 | 2012年5月11日 | 鑫塔公 (略) 31.95% (略) , (略) 持股99%,鑫塔公司持股1% |
9 | 2014年2月28日 | 中诚公 (略) 99% (略) , (略) 持股100% |
10 | 2014年6月19日 | 鑫塔公 (略) 100%股权转让给 (略) (以下简称“ (略) ”),股权比例 (略) 持股100% |
11 | 2014年8月1日 | (略) (略) 100% (略) , (略) 持股100% |
2. 目前管理人已经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合同、审计报告等,管理人不能保证其完整性。另管理人已调取到债务人的全部银行流水信息。管理人目前可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型 | 详情 |
1 | 记账凭证 | 2011年-2019年(2019年逐渐停止经营) |
2 | 销售合同 | (略) 签系统内的数据 |
3 | 银行流水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项下所有账户的银行流水 |
4 | 审计报告 | 部分年份,债务人为融资需要而进行的审计 |
5 | 电子账套 | 部分,2011年至201 (略) 电子序时账、科目余额表及往来余额表(用友t6版可能能够打开更多文件) |
二、服务范围
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下属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原则上将下述审计业务内容全部体现报告中,具体如下:
1.全面审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3.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略) 往来款情况及是否存在占有、转移公司资产情况;
4.与公司关联方交易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情况;
7.资产与负债情况;
8.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情况;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衍生诉讼出庭作证,发表审计意见;
11.向管理人提交专业审计、会计咨询意见;
12. 根据债权认定结果和其他资料结合会计规则调整财务报表;
13.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审计要求。
三、投标条件及投标材料
(一)投标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机构及其拟指派的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审计业务经验;
2.投标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 (略) 罚记录;
3.投标机构应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为避免歧义,本项目中,管理人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为:投标机构曾在5年内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或其他类型的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财务事项相关的服务。如其他规定、准则规定了属于“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投标机构也应当遵守;
4.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机构应当确保:(1)至少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亲自参与本项目,其中1名应当为具有8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2)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项目配置的前述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承办本项目,包括亲自到债务人办公场所、管理人办公场所办公,亲自与管理人或债务人有关人员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亲自陪同管理 (略) 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方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并以其名义出具本项目有关审计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除为本项目配置前述注册会计师外,还应当配置相关辅助人员;
5.中标机构应当在确定中选后内4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除非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略) 同意延长时限。
(二)投标文件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载有投标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5.投标机构的基本简介,包括相关资质证明,投标机构从事本项目相类似的相关案例等;
6.拟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7.服务方案,应当包括报价、付款节点、工作期限等。报价应为包干价,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产生的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支付、结算。在本案破产过程中因审计过期,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报告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债务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评估,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应调减相应的服务费;
8.其他投标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投标报名
1.请投标机构至迟在2024年11月20日18点之前以电子邮件向管理人递交盖章版电子文件,纸质文件最晚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人递交;
报名截止时间:以2024年11月20日18点电子版提交时间为准。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o-effort.com(咨询邮箱)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111号,张律师;电话:021-*。
2. 本次公开遴选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3. 鉴于本项目系破产清算案件中审计工作,投标机构请充分考虑并提出报价方案及付款节点。管理人已预留常规破 (略) 场价格的预算用于支付中标机构服务费。但中标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中标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管理人将考虑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1)获选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2)审计程序违法;(3)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4)拒不提供报告或故意拖延提交报告时间;(5)提供虚假报告;(6)出具失实报告;(7)违反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4. 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基本情况,供意向投标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财务资料系管理人自 (略) 获取,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机构参考之用。移交后,由中标机构自行判断;
5.管理人在收到投标机构递交的报名材料后,将及时进行评议并确定服务机构。
上海盛 (略) 管理人
2024年11月7日
关于上海盛 (略) 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沪03破677号
2024年7月30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盛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 (略) 协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1.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涉诉、涉执行等相关公开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债务人2009年12月4日设立,2019年*续停止正常经营。历史沿革中的重大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日期 | 变更项目 |
1 | 2009年12月4日 | 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略) (略) (曾用名:上海 (略) ,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持股100% |
2 | 2010年9月8日 | (略) (略) (略) 50%股权转让给北京润 (略) (以下简称“润丰公司”), (略) 持股50%,润丰公司持股50% |
3 | 2011年1月13日 | 锦江公 (略) 50% (略) , (略) 持股100% |
4 | 2011年1月25日 | 润丰公 (略) 50%股权转让给 (略) (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略) 持股50%,中诚公司持股50% |
5 | 2011年1月27日 | 注册资本自人民币*元增至*万元,新增的14 (略) 认缴, (略) 持股96.75%,润丰公司持股3.25% |
6 | 2011年4月6日 | 润丰公 (略) 3.25%股权转让给鑫塔房 (略) (以下简称“鑫塔公司”), (略) 持股96.75%,鑫塔公司持股3.25% |
7 | 2011年11月7日 | 注册资本自人民币*万元增至*.*元,新增的20 (略) 认缴,*.5 (略) 认缴, (略) 持股67.05%,鑫塔公司持股32.95% |
8 | 2012年5月11日 | 鑫塔公 (略) 31.95% (略) , (略) 持股99%,鑫塔公司持股1% |
9 | 2014年2月28日 | 中诚公 (略) 99% (略) , (略) 持股100% |
10 | 2014年6月19日 | 鑫塔公 (略) 100%股权转让给 (略) (以下简称“ (略) ”),股权比例 (略) 持股100% |
11 | 2014年8月1日 | (略) (略) 100% (略) , (略) 持股100% |
2. 目前管理人已经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合同、审计报告等,管理人不能保证其完整性。另管理人已调取到债务人的全部银行流水信息。管理人目前可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型 | 详情 |
1 | 记账凭证 | 2011年-2019年(2019年逐渐停止经营) |
2 | 销售合同 | (略) 签系统内的数据 |
3 | 银行流水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项下所有账户的银行流水 |
4 | 审计报告 | 部分年份,债务人为融资需要而进行的审计 |
5 | 电子账套 | 部分,2011年至201 (略) 电子序时账、科目余额表及往来余额表(用友t6版可能能够打开更多文件) |
二、服务范围
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下属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原则上将下述审计业务内容全部体现报告中,具体如下:
1.全面审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3.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略) 往来款情况及是否存在占有、转移公司资产情况;
4.与公司关联方交易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情况;
7.资产与负债情况;
8.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情况;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衍生诉讼出庭作证,发表审计意见;
11.向管理人提交专业审计、会计咨询意见;
12. 根据债权认定结果和其他资料结合会计规则调整财务报表;
13.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审计要求。
三、投标条件及投标材料
(一)投标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机构及其拟指派的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审计业务经验;
2.投标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 (略) 罚记录;
3.投标机构应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为避免歧义,本项目中,管理人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为:投标机构曾在5年内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或其他类型的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财务事项相关的服务。如其他规定、准则规定了属于“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投标机构也应当遵守;
4.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机构应当确保:(1)至少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亲自参与本项目,其中1名应当为具有8年以上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2)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项目配置的前述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承办本项目,包括亲自到债务人办公场所、管理人办公场所办公,亲自与管理人或债务人有关人员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亲自陪同管理 (略) 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方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并以其名义出具本项目有关审计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除为本项目配置前述注册会计师外,还应当配置相关辅助人员;
5.中标机构应当在确定中选后内4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除非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略) 同意延长时限。
(二)投标文件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载有投标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5.投标机构的基本简介,包括相关资质证明,投标机构从事本项目相类似的相关案例等;
6.拟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7.服务方案,应当包括报价、付款节点、工作期限等。报价应为包干价,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产生的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支付、结算。在本案破产过程中因审计过期,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报告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债务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评估,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应调减相应的服务费;
8.其他投标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投标报名
1.请投标机构至迟在2024年11月20日18点之前以电子邮件向管理人递交盖章版电子文件,纸质文件最晚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人递交;
报名截止时间:以2024年11月20日18点电子版提交时间为准。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o-effort.com(咨询邮箱)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111号,张律师;电话:021-*。
2. 本次公开遴选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3. 鉴于本项目系破产清算案件中审计工作,投标机构请充分考虑并提出报价方案及付款节点。管理人已预留常规破 (略) 场价格的预算用于支付中标机构服务费。但中标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中标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管理人将考虑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1)获选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2)审计程序违法;(3)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4)拒不提供报告或故意拖延提交报告时间;(5)提供虚假报告;(6)出具失实报告;(7)违反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4. 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基本情况,供意向投标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财务资料系管理人自 (略) 获取,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机构参考之用。移交后,由中标机构自行判断;
5.管理人在收到投标机构递交的报名材料后,将及时进行评议并确定服务机构。
上海盛 (略) 管理人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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