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的公告
关于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的公告
关于安徽鸿宏汽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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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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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公 告 (2024)皖0402破14号 本院根据安徽鸿宏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4年11月7日经立案庭摇号决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鸿宏 (略) 管理人。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应自今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前,向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略) 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联系电话:(略);联系人:庞红新)],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破产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破产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安徽鸿宏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鸿宏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 (略) 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
关于安徽鸿宏汽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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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公 告 (2024)皖0402破14号 本院根据安徽鸿宏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4年11月7日经立案庭摇号决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鸿宏 (略) 管理人。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应自今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前,向安徽鸿宏 (略) 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略) 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联系电话:(略);联系人:庞红新)],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破产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破产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安徽鸿宏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鸿宏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 (略) 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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