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卢家芪便利店经营不合格“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卢家芪便利店经营不合格“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 (略) 产品质量检 (略) 到镇宁自治县卢家芪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以2元/桶的价格在镇宁自治县贵州黔顺 (略) 购进“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共68桶(18.9L/桶)用于销售,售价4元/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过程中查验并收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违法行 (略) 罚。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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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 (略) 产品质量检 (略) 到镇宁自治县卢家芪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以2元/桶的价格在镇宁自治县贵州黔顺 (略) 购进“布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共68桶(18.9L/桶)用于销售,售价4元/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过程中查验并收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违法行 (略) 罚。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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