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智达公司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安财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智达公司

安 (略)

安财罚〔2024〕3号

(略) 罚决定书

当事人:益智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LQH642, 法定代表人:张仕美,*。

地 址: (略) (略) 施 (略) ,邮编:*。

根据安 (略) 2024年9月4日书面反映情况, (略) 立案查明:

你公司参与了“安岳县周礼小学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9,采购包最高限价: 360.*元)”投标,并于2024年8月13日以综合评分第一名(综合评分:96.44分,报价281.*元)成为中标供应商。此后,采购单位多方催促、会商你公司,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9月2日,你公司在提交给采购单位安 (略) 的《放弃中标声明函》中以“该项目供货日期短及招标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厂家货物生产时间长,以此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供货及安装调试”为由,明确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此后,安 (略) 依法确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移 (略) (略) 资阳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经查实,本项目招标文件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项目招标文件“2.6.1.签订合同”规定:“一、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载明对采购货物的报价要求、技术要求,其中“3.4.2.商务要求”规定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经核实,你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均作出了满足的响应。

本局于2024年 (略) 发出《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罚告【2024】3号)后,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 (略) 提交的《答复书》中称:由于本项目有两起投诉,以前的货款未按时收到,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等,因此没有足够资金履行本项目生产、备货,为了不拖延本项目实施,公司决定放弃中标人资格。

以上有 (略) 和采购人的有关申请、说明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益智达公司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及其他公示资料等为证。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你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应已悉知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应已对参与本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研判,且在投标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作了满足的承诺与响应。但在成为中标人后,却以“该项目供货日期短及招标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厂家货物生产时间长,以此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供货及安装调试”、“本项目存在投诉,资金出现问题,没有足够资金履行本项目生产备货”等非正当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相应 (略) 罚。

鉴于你公司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后,采购单位已依法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利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在顺利履行中,你公司的行为对本项目的后续实施未造成严重的影响;且在本案的调查及关于本项目的政府采 (略) 理调查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之相关规定, (略) 作出以 (略) 罚:

处以采购金额360.*元的5‰计1.*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决定书后附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新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县级集 (略) 3-301;电话:*,*;联系人:李先生。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略) 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安 (略)

2024年11月6日

安 (略)

安财罚〔2024〕3号

(略) 罚决定书

当事人:益智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LQH642, 法定代表人:张仕美,*。

地 址: (略) (略) 施 (略) ,邮编:*。

根据安 (略) 2024年9月4日书面反映情况, (略) 立案查明:

你公司参与了“安岳县周礼小学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9,采购包最高限价: 360.*元)”投标,并于2024年8月13日以综合评分第一名(综合评分:96.44分,报价281.*元)成为中标供应商。此后,采购单位多方催促、会商你公司,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9月2日,你公司在提交给采购单位安 (略) 的《放弃中标声明函》中以“该项目供货日期短及招标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厂家货物生产时间长,以此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供货及安装调试”为由,明确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此后,安 (略) 依法确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国移 (略) (略) 资阳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经查实,本项目招标文件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项目招标文件“2.6.1.签订合同”规定:“一、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载明对采购货物的报价要求、技术要求,其中“3.4.2.商务要求”规定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经核实,你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均作出了满足的响应。

本局于2024年 (略) 发出《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罚告【2024】3号)后,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 (略) 提交的《答复书》中称:由于本项目有两起投诉,以前的货款未按时收到,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等,因此没有足够资金履行本项目生产、备货,为了不拖延本项目实施,公司决定放弃中标人资格。

以上有 (略) 和采购人的有关申请、说明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益智达公司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及其他公示资料等为证。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你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应已悉知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应已对参与本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研判,且在投标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作了满足的承诺与响应。但在成为中标人后,却以“该项目供货日期短及招标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厂家货物生产时间长,以此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供货及安装调试”、“本项目存在投诉,资金出现问题,没有足够资金履行本项目生产备货”等非正当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相应 (略) 罚。

鉴于你公司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后,采购单位已依法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利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在顺利履行中,你公司的行为对本项目的后续实施未造成严重的影响;且在本案的调查及关于本项目的政府采 (略) 理调查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之相关规定, (略) 作出以 (略) 罚:

处以采购金额360.*元的5‰计1.*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决定书后附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新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县级集 (略) 3-301;电话:*,*;联系人:李先生。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略) 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安 (略)

2024年11月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