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同意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到灵山县那隆镇那垌村1林班10.1小班、那垌村4林班10.1、266.1、275.1、296.1、304.1、287.1、288.1、294.1、300.1小班、大平村1林班51.1、70.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1.3169顷(其中用材林林地面积0.9573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3596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06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1108公顷、1.3169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灵 (略)
2024年9月19日
(略) (略) :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鹿寨至 (略) (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2标第四期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到灵山县那隆镇那垌村1林班10.1小班、那垌村4林班10.1、266.1、275.1、296.1、304.1、287.1、288.1、294.1、300.1小班、大平村1林班51.1、70.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1.3169顷(其中用材林林地面积0.9573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3596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06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1108公顷、1.3169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灵 (略)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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