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询价采购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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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询价采购邀请函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采购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采取询价方式。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

(二)投标人应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经营范围需满足文书档案数字化扫描、整理、归档等相关范围。

(三)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 (略) (总所)授权。

(五)本询价公告只适用此次采购事项。

四、项目采购具体内容及要求

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规范整理要求,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归档整理、立卷,并制作档案目录一式两套,提供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将2023年度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鉴定、整理、分类、编号、著录并制作档案目录;

(二)对文书档案按照标准进行入库上架;

(三)文件标题(题名)、档案目录等相关数据录入单位使用的档案系统中;

(四)制作档案目录一式两套;

(五)该项目的档案具体数量等情 (略) (略) 查勘。

五、技术服务及质量标准

(一)相关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数字化外包规范》及贵州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

(二)档案数据录入及电脑审查标准,不得存在录入错误、错项、错页、漏页等情况;

(三)档案装订的标准,装订孔位置、装订线绑扎方法均满足要求,不得出现卷内材料损坏、朝向颠倒、掉页、不牢固的情况,须符合(略)方的其他整理标准。

六、售后服务

整理服务提供方应承诺在完成档案整理后,提供为期1年的售后服务。在服务期内,如需求方发现涉及服务提供方面的错误,整理服务提供方应于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赴(略)方指定地点按有关标准无偿进行更正。

七、项目安全及保密要求

(一)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略)方的要求投入足够的服务人员;

(二)项目供应商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信息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签订保密协议,未经采购人员许可,相关数据不可对外发布。

八、项目验收方式

服务项目结束后,供应商提供情况报告,采购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九、成交供应商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采购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成交供应资格的;

(二)成交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成交供应项目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采购人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六)因所供货物或服务质量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所供应货物或服务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八)出现违反采购公告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行为;

(九)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提交报价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相关)、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3. (略) (略) 文书档案整理服务报价单。

上述材料所有页面加盖公章,并用信封密封,封口位盖公章。投标时封套上应清 (略) 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参选项目(密封破损,未盖公章等情况视为无效投标)。

(二)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时间及报送地址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全面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17:30。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报价文件送达或邮寄地点: (略) (略) 碧阳大道174号贵阳银行大 (略) (略) 办公室(邮寄邮编:(略))。

联系人:陶海燕,联系方式:0857-(略)。

十一、评审程序

评审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外包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熟悉询价文件。

(二)采购领导小组现场拆封参选相关文件资料(参选文件需密封完整)。

(三)资质审查。审查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相应资质后,参选人进入综合评审程序。

(四)综合评定。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评审要求,对参选人所提供的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实施主体,报局党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1日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拟采购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采取询价方式。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

(二)投标人应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经营范围需满足文书档案数字化扫描、整理、归档等相关范围。

(三)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 (略) (总所)授权。

(五)本询价公告只适用此次采购事项。

四、项目采购具体内容及要求

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规范整理要求,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归档整理、立卷,并制作档案目录一式两套,提供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将2023年度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鉴定、整理、分类、编号、著录并制作档案目录;

(二)对文书档案按照标准进行入库上架;

(三)文件标题(题名)、档案目录等相关数据录入单位使用的档案系统中;

(四)制作档案目录一式两套;

(五)该项目的档案具体数量等情 (略) (略) 查勘。

五、技术服务及质量标准

(一)相关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数字化外包规范》及贵州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

(二)档案数据录入及电脑审查标准,不得存在录入错误、错项、错页、漏页等情况;

(三)档案装订的标准,装订孔位置、装订线绑扎方法均满足要求,不得出现卷内材料损坏、朝向颠倒、掉页、不牢固的情况,须符合(略)方的其他整理标准。

六、售后服务

整理服务提供方应承诺在完成档案整理后,提供为期1年的售后服务。在服务期内,如需求方发现涉及服务提供方面的错误,整理服务提供方应于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赴(略)方指定地点按有关标准无偿进行更正。

七、项目安全及保密要求

(一)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略)方的要求投入足够的服务人员;

(二)项目供应商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信息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签订保密协议,未经采购人员许可,相关数据不可对外发布。

八、项目验收方式

服务项目结束后,供应商提供情况报告,采购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九、成交供应商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采购人将立即解除相关供应合同: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成交供应资格的;

(二)成交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成交供应项目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采购人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六)因所供货物或服务质量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所供应货物或服务存在故意假冒伪劣行为的;

(八)出现违反采购公告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行为;

(九)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提交报价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相关)、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3. (略) (略) 文书档案整理服务报价单。

上述材料所有页面加盖公章,并用信封密封,封口位盖公章。投标时封套上应清 (略) 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参选项目(密封破损,未盖公章等情况视为无效投标)。

(二)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时间及报送地址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全面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17:30。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报价文件送达或邮寄地点: (略) (略) 碧阳大道174号贵阳银行大 (略) (略) 办公室(邮寄邮编:(略))。

联系人:陶海燕,联系方式:0857-(略)。

十一、评审程序

评审 (略) (略) 2023年度文书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外包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熟悉询价文件。

(二)采购领导小组现场拆封参选相关文件资料(参选文件需密封完整)。

(三)资质审查。审查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相应资质后,参选人进入综合评审程序。

(四)综合评定。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评审要求,对参选人所提供的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实施主体,报局党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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