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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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竹山县水 (略)

法定代表人:柏林

地址:竹山县城 (略) 37号

受委托组织: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贺廷波

地址:竹山县麻家渡镇黑虎村二组

为做好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罚实施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现委托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按下列要求行使应由竹山县水 (略) 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竹山县水 (略) 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依法依规对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 (略) 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竹山县水 (略) 是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受委托组织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略) ,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竹山县水 (略) 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出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管理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竹山县水 (略) 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签章: 受委托单位签章:

2024年10月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竹山县水 (略)

法定代表人:柏林

地址:竹山县城 (略) 37号

受委托组织: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贺廷波

地址:竹山县麻家渡镇黑虎村二组

为做好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略) 罚实施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现委托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按下列要求行使应由竹山县水 (略) 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竹山县水 (略) 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依法依规对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 (略) 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竹山县水 (略) 是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受委托组织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略) ,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竹山县水 (略) 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出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管理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竹山县水 (略) 竹山县中小型水 (略) (略)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签章: 受委托单位签章: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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