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清场的通告
关于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清场的通告
关于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清场的通告
惠城府函〔2024〕516号
(略) (略) 《关于组织开展西湖荟客厅项目用地征拆工作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24〕2708号)有关要求,拟对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含历史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清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场范围:位于江南街道下角村,面积约国有(略).89平方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依据:2006年以前征收或2006年以后征收但未实施清场补偿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标准实施补偿。2006年以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完成补偿但尚未清除的或者在2006年征收后种植的青苗,一律不再补偿;但经批准同意复耕复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补偿认定:项目用地涉及历史统征土地清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2009年执法卫片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能搬迁的按搬迁价格补偿,不能搬迁的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标准清点补偿。2009年执法卫片图上没有的建(构)筑物或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或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清场通告》公示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对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实施补偿,经认定合法的建(构)筑物评估价值时应扣除相关办证税费。
四、补偿要求:项目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江南街 (略) (联系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略) 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镇(街道)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土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种和本通告发布前不符合《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认定标准的青苗及临时性和永久性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清场的通告
惠城府函〔2024〕516号
(略) (略) 《关于组织开展西湖荟客厅项目用地征拆工作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24〕2708号)有关要求,拟对西湖荟客厅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含历史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清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场范围:位于江南街道下角村,面积约国有(略).89平方米(具体范围和面积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依据:2006年以前征收或2006年以后征收但未实施清场补偿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标准实施补偿。2006年以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完成补偿但尚未清除的或者在2006年征收后种植的青苗,一律不再补偿;但经批准同意复耕复绿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补偿认定:项目用地涉及历史统征土地清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2009年执法卫片图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能搬迁的按搬迁价格补偿,不能搬迁的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标准清点补偿。2009年执法卫片图上没有的建(构)筑物或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或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清场通告》公示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对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实施补偿,经认定合法的建(构)筑物评估价值时应扣除相关办证税费。
四、补偿要求:项目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江南街 (略) (联系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略) 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镇(街道)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土地范围内违法抢建、抢种和本通告发布前不符合《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认定标准的青苗及临时性和永久性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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