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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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 (略) 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 (略) 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 (略) 场 (略) 委托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文昌 (略) 经销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 (略)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8月21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 (略) 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黄豆芽。

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黄豆芽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的上述批次黄豆芽是从海 (略) 购进的,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 (略)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 (略) 罚。

二、文昌 (略) 经营的荷兰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 (略) 场 (略) 委托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文昌 (略) 经销的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8月21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荷兰豆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荷兰豆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 (略) 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荷兰豆。

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荷兰豆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的上述批次荷兰豆是从海 (略) 购进的,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 (略)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 (略) 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 (略) 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 (略) 场 (略) 委托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文昌 (略) 经销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4-氯苯氧#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 (略)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8月21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 (略) 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黄豆芽。

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黄豆芽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的上述批次黄豆芽是从海 (略) 购进的,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 (略)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 (略) 罚。

二、文昌 (略) 经营的荷兰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 (略) 场 (略) 委托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文昌 (略) 经销的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 (略)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8月21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荷兰豆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荷兰豆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 (略) 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荷兰豆。

文昌 (略)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荷兰豆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对文昌 (略) 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 (略) 经营的上述批次荷兰豆是从海 (略) 购进的,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 (略)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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