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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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的带子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销的带子螺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带子螺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7月23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带子螺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带子螺。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带子螺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依法对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螺35个,销售价格均为人民币6元/个,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1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带子螺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带子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带子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的带子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销的带子螺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带子螺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7月23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带子螺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带子螺。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带子螺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依法对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螺35个,销售价格均为人民币6元/个,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1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带子螺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带子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龙楼符锋海鲜摊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带子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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